索引号: 002482373/2007-0514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07-11-23
发布单位: 省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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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有效
省体育局局长李云林解读《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
发布日期:2007-11-23  12:00来源:浙江省体育局

“在迎接北京奥运会到来、各地蓬勃开展全民健身运动的日子里,《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审议通过,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浙江体育事业发展史上的大喜事。”对于这部直接关乎4900万浙江人民健身、健康权益的地方性法规的颁布,省体育局局长李云林认为,必将对深入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推动全民健身活动的深入开展,进而为实现体育强省的战略目标,推进浙江体育事业可持续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制定《条例》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

“十七大报告指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体现到领导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上来,落实到引领中国发展进步、更好代表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上来。”李云林认为,正在深入开展的全民健身运动就是提高人民身心健康和身体素质的重要方式,就是社会和谐进步的重要标志。“从这个意义上说,《条例》的制定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

李云林介绍,自1995年国家颁布《体育法》、《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以及浙江省实施全民健身“一五”、“二五”计划以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大幅度提高,全社会的体育健身意识不断增强,人们对全民健身的组织服务体系、体育健身设施和身心健康活动环境的要求也不断提高。但现实生活中还存在不少与之不相适应的现象,比如由于一些地方和单位领导对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不够重视,全民健身工作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行业之间很不平衡,特别是企业职工、中小学生的体育健身活动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农村地区的全民健身工作相对薄弱,一些人群的学习、工作压力比较大,身心素质有下降趋势;再比如,许多地方的公共体育设施建设没有按照法律法规得到落实,不少地方缺少基本的公共体育设施或者公共体育设施用地被随意占用,体育场馆拆除后也不按规定重建,居民住宅区不建配套体育健身设施;许多公共体育设施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另外,《体育法》及浙江的实施办法、《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有些规定,内容比较原则,缺乏操作性。这些问题均需通过对全民健身的专门立法来加以规范和解决。“从全国来看,目前北京、天津、江苏、山东、山西及本省的杭州市等都已分别制定了全民健身的地方性法规,在实际工作中取得较好效果。”李云林说,《条例》的颁布,将对浙江的全民健身持续开展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

《条例》体现了以人为本的人本思想

关于《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的立法思路,李云林说,全民健身活动与培养体育精英为目的的竞技体育运动不同,它集群众性、趣味性、竞技性、健身性于一体,强调科学、文明、安全、便民,所以必须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促使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有序、广泛地参与体育锻炼。各级政府及有关单位负有推动、服务和监督管理的重要职责。所以,《条例》对政府和有关组织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组织引导职责、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设施建设和利用、公共保障和服务体系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内容,作了系统、具体的规定。“同时,《条例》的一个亮点,就是确定每年6月为浙江的全民健身月,这将是浙江人民自己的健身节日。”李云林说,确定全民健身月,目的就是有利于集中宣传和推动全民健身活动。

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全民健身,推动全民健身活动广泛开展,《条例》特别重视全民健身服务体系的建设,并自始至终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李云林强调,根据《条例》规定,全民健身服务体系建设,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规定了公民依法享有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限制公民参加正常的体育健身活动;二是规定了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民体质监测方案,定期进行国民体质监测,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三是规定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和体育社会组织在体育行政部门指导和监督下全年向公众开放公共体育设施;由政府投资建设、有关单位管理使用的体育健身设施,有关管理单位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或者利用节假日、假期等时间向公众开放;四是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服务规范和安全管理制度,根据健身项目特点,配备合格的器材,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同时配有相应等级或资格的体育指导员和救护人员;五是规定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的宣传,普及全民健身知识,推广科学、文明、健康的体育健身活动项目和方法。

李云林说,为保障老百姓的健身权益,《条例》特别加强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如第六条规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为妇女、儿童、青少年、老年人、残疾人参加全民健身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第十九条规定,公共体育设施应当有方便残疾人参加的相关设施;第三十七条规定,向儿童、青少年开放的体育健身设施,应当根据他们的生理、心理特点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这些规定无不体现《条例》一以贯之的人本思想,体现了人大、政府对民权、民主的重视和关心。”

《条例》体现了体育设施建设和利用并重的要求

李云林介绍,全民健身的有效、健康、持续开展,设施建设和利用非常关键。“体育健身设施是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的基础条件。”李云林指出,目前,体育健身设施主要是公共体育设施、学校体育设施、居民区配套体育健身设施和各单位、各类社会组织的体育设施。学校的体育健身设施所占比例较多,但因涉及教学秩序、校园安全以及体育健身活动中的人身安全责任等诸多因素,尚没有完全向社会开放。而公共体育设施和居民区配套体育健身设施还不多,与广大群众参与全民健身活动的需求相比差距很大。因此,加强体育健身设施的建设,综合利用各类体育健身设施,充分发挥设施的功能,也是促进全民健身事业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

李云林表示,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对全民健身设施建设的要求,改善全民健身活动的条件,《条例》对全民健身设施建设和利用作了几个规定:如第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和保护,发挥其功能,提高利用率。第十九条规定,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具体的建设选址应当便民,布局合理,并以公示、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第二十条规定,市、县(市、区)应当按照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的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标准、指标,建设独立的、具有规模的全民健身设施,同时综合利用其它设施,实现资源共享。第二十五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划和建设配套体育健身设施;为便于督促落实,有关部门在审查建设单位的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当征求体育行政部门的意见,竣工验收应当邀请体育行政部门参与。《条例》的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也不得改变其功能和用途;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按照《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的规定审批和择地迁建。在第二十六条中,明确规定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以捐赠等方式支持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和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条例》对备受关注的学校体育资源开放问题作了专门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学校的体育健身设施,在法定节假日、寒假、暑假和其它适当时间,应当向公众开放。”李云林说,这就从法律上明确学校体育资源的社会属性,公众在规定时间和范围里有权利使用这些健身设施。

《条例》明确政府、社会和公众在开展全民健身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

“开展全民健身不仅需要提高广大群众的体育健身意识,还必须明确各级政府和有关组织应当承担的责任。”李云林将其归纳为“各负其责”原则,如《条例》第二章中,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基层自治组织、民间体育组织、学校、企事业单位及其它组织,根据不同情况提出了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的义务性要求,鼓励社会各界积极组织、参与,共同推动全民健身事业发展。特别是针对乡镇、城市社区、农村文化体育工作比较薄弱的情况,《条例》第十一条专门规定加强乡镇、街道、城乡社区、农村地区全民健身工作的内容。同时,第二十九条还规定本省依法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积极发挥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宣传、咨询、组织和辅导作用。

关于法律责任问题,李云林表示,任何组织、团体和个人违反《条例》相关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按其规定;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例》还特别明确了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的执法权,如未按规定配备救护人员、相应资质的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或从事危险性大的体育健身经营活动未按规定备案的,由其责令改正,还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李云林说,《条例》还明确了对所涉体育、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和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借此使《条例》得到有效、全面执行,体现了依法行政、依法治体的思想。


原文链接: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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