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命名2012年浙江省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和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1-17 信息来源:浙江省体育局访问次数:


 

浙体青〔2012〕345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的精神,深入贯彻《全民健身条例》,加强青少年校外体育组织建设,不断改善青少年体育健身条件,积极鼓励和引导广大青少年参加体育健身活动,各市根据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开展浙江省青少年体育俱乐部、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创建工作的通知》精神,积极创造条件开展活动,并组织申报省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2012年全省共申报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15个、青少年体育俱乐部45个。经考查组评审,省体育局决定命名缙云黄龙青少年户外活动营地等9个单位为2012年浙江省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命名嘉兴市南湖豆豆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等35个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为2012年浙江省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具体名单见附件)。
上述被命名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各项工作:
一、积极探索营地、俱乐部建设模式和管理、运营机制,保证各营地和俱乐部在为广大青少年参加体育健身活动、提高身体素质方面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有关市、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在营地和俱乐部运行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全国、省级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和俱乐部建设的要求,加强对营地和俱乐部监管和指导,保证营地和俱乐部建设质量不断提高,确保青少年各项体育活动安全进行。
三、有关市、县(市、区)必须保证营地和俱乐部所需配套资金足额、及时到位,用于营地和俱乐部建设的全部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和挪作他用。
四、营地和俱乐部建设依托单位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
五、各营地和俱乐部建成后,要坚持公益性原则,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积极对广大青少年开放,并对青少年学生实行优惠;同时面向社会开放,组织广大群众到营地开展活动。
省体育局将通过试点逐步建立营地和俱乐部的分类管理机制,实施等级评价和管理,强化对各营地和俱乐部的建设工作和组织青少年开展活动情况进行检查。对擅自更改依托单位、违反资金使用原则和扣留经费的,一经发现,省体育局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取消营地和俱乐部资格。
凡未达到营地和俱乐部标准的单位,可根据“浙江省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和俱乐部建设条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积极创建,符合创建条件的,可申报“2013年浙江省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和俱乐部”。
特此通知。
 
 
 
二O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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