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邦友:迈向体育强国必由法治护航
发布日期:2014-12-12 信息来源:浙江省体育局访问次数: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吹响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号角。
       省委党校法学部副主任、徐邦友教授在采访中,阐述了体育与法治的关系,他表示,随着市场经济深化,权利意识增强,政府职能转变,从管理者、组织者转为服务者、保障者,就要树立法治思维、转变方法,适应新的形势,解决出现的新问题,开创新局面。
       在徐邦友看来,体育除了关乎民生,还关联着国家形象与国家的发展。“如今我们的体育越来越国际化,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际,体育始终强调按规则办事。”徐邦友认为,体育是最能体现法治精神的。“我们参与体育竞赛的过程中,必须要按照法律,按照体育竞赛公平的原则来做,这对于促进我们体育发展是大有好处的,也让我们的体育更能够赢得人心,更能赢得更大的发展空间。”
       而依法治体对于体育事业的发展恰恰是一个好时机,好机会。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我们体育事业的发展有着一定的促进作用。”在我国向体育强国迈进的发展中,对政府的法治作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政府的体育机构必须理性认清自身的体育法治使命,担负起推动体育法治发展的历史重任,徐邦友说,“法治是一种扎根于社会的内生秩序,不仅要重视法律制度的建构,而且要依赖和培植法治的社会根基。体育归根到底要促进老百姓身体和素质的提高,这恰恰是法治的目的和追求,通过依法治体,在体育管理的方方面面依法办事,恰恰最有助于达到一个目的和宗旨。”
       依法保护各种体育社会组织成长,就是培育和拓展体育法治社会基础的重要问题。法治思维要求有权就要有监督,执法必须公开透明,这样才能保障公平和公正。在法治社会,牢固树立有权力就有责任、有权利就有义务的观念。体育行政部门、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公司性质的体育组织、草根组织、体育参与者各自的权力(利)配置需要有各级各类的法律规范来确立并保障,政府是重要而非单一的制定者、执法者、维护者,需要通过透明的形式,公开的程序,公平、公正地对待和解决。
       “体育部门同样有依法行政的要求,到明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就实施了20年,从历史的角度看,这部法律功不可没。我们的体育部门在执法的过程中,要注意执法主体资格的合法性,也应该注意自己在执法过程中行为的规范性,包括程序等各个方面,都应真正按照《体育法》的要求规范起来,使体育处于真正的法治状态。”徐邦友说。
       徐邦友同时表示,我国体育法治建设的进一步发展,不但要加强法治建设的制度载体和实践环节,还必须着眼于体育法治文化的培育和传播,创造体育法治的社会氛围,塑造体育队伍的法治精神和法治素质。为此,既要高度重视体育领导层体育法治理性精神的塑造,也要对体育工作者普遍进行法治教育,培养具有法治文化内涵的体育人才,还要在全社会进行体育法治理念的推广,为体育法治发展创造有利的社会文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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