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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省体育局实行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文件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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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实行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制度,是中办国办《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确定的改革任务,《意见》对建立政务公开负面清单提出具体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要依法积极稳妥制定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细化明确不予公开范围,对公开后危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的事项纳入负面清单管理,及时进行调整更新。负面清单要详细具体,便于检查监督,负面清单外的事项原则上都要依法依规予以公开。 结合近年来体育工作实际,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政务公开基本原则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政务公开相关重要规定,进一步明确不公开例外的范围,缩小公开自由裁量权,切实保证人民群众的参与权、知情权,特制定《浙江省体育局实行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二、制定过程 省体育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重要法规规章和我省法制办关于信息公开系列规定,结合体育工作实际,对体育领域涉及的政务公开负面清单进行了梳理。在初稿基础上,通过实地征求意见和省局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后,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成文印发。 三、主要内容说明 根据《指导意见》,列入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的主要有七类信息,分别是:(一)公开后危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事项;(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三)过程性信息;(四)部分内部管理信息;(五)需汇总、分析、加工或重新制作的政府信息;(六)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查阅的案卷材料;(七)档案信息。 在明确上述信息不予公开的基础上,《指导意见》又详细列举了相关信息不予公开的法律法规和上位文件依据。如针对实践中比较普遍的行政相对人要求行政机关为其汇总、分析、加工或重新制作的政府信息,《指导意见》援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关于“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依据《条例》精神,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的规定予以释明。 此外,《指导意见》同时明确了政务公开负面清单以外的事项原则上都要依法依规予以公开和纳入负面清单管理的事项应保持动态调整等内容。 政策原文链接:浙江省体育局实行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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