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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第二届体育社团运动会健身秧歌比赛竞赛规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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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办、承办单位 主办单位:浙江省体育局、浙江省体育总会。 承办单位:台州市体育局、台州市体育总会。 执行承办:仙居县体育局、广度乡人民政府。 二、比赛日期和地点:2016年10月21-23日在台州市仙居县举行。 三、参赛单位:省、市、县、乡镇、街道体育总会(分会)和协会,行业(系统)、有关省(部)属企业体育协会和各类体育俱乐部(包括高校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社区体育俱乐部)。 四、比赛项目与组别: (一)项目: 1、规定套路:全国第四、五、六套健身秧歌; 2、自编套路:自编套路除自编外,也可从四、五、六套中任选一套参赛(同一参赛队不能重复规定套路比赛的套次,要选择不同套路动作参加二项比赛)。 3、团体总分 (二)组别: A组:中青年组(40岁以下,即1975年12月31日后出生); B组:中老年组(40岁以上,即1976年1月1日以前出生)。 五、运动员参赛资格: (一)居住在浙江省境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运动员资格以本人二代身份证浙江省个户籍为依据; (二)经有资质的医护部门检查证明身体健康者; (三)全国各省市(含港、澳、台)居民,在浙江省工作一年以上(2015年1月前办理暂住证和人事关系证明); (四)外籍人士在浙江省定居经商一年以上(凭有效证件); (五) 参加浙江省第二届女子体育节的运动员不能参加浙江省第二届体育社团运动会的同类项目; (六)参赛运动员必须自行办理赛事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六、参赛办法: (一)参赛队均为12人组,每队可报领队1人和教练员1人,正式上场队员为12人,每缺少一名队员,扣0.2分;其中男参赛队员不受限制,2名及2名以上最多加分为0.1分,没有男运动员不减分;另可报男、女各2名替补运动员; (二)每支参赛队可报单项(规定套路或自编套路)参加比赛,也可报两项(规定套路+自编套路)参加比赛; (三)报名后运动员不得更改; (四)赛区报到时,各队在已报运动员名单中确认正式参赛运动员,同时取消替补运动员名额。 七、比赛音乐: (一)参赛音乐均由大会统一播放,其中规定套路音乐有大会准备; (二)自编套路的音乐时间为4分至4分30秒,以动作开始计时;自编套路的音乐由各参赛队录制在高质量的U盘上,报到时将音乐交与工作人员处;每个参赛队要有备用自编音乐。 八、比赛场地:15×15平方米。 九、竞赛办法: (一)比赛执行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审定印发的2015年3月版《中国健身秧歌竞赛规则与裁判法》; (二)比赛的第四、五、六套健身秧歌规定套路以国家体育总局社体中心创编、审定并摄制的健身秧歌规定套路教学光盘为准; (三)比赛采用一轮比赛决定名次,比赛顺序在赛前教练员和裁判员联席会议上,由各参赛队派代表抽签决定规定套路和自选套路比赛的出场顺序; (四)自编套路应该选择传统秧歌中具有代表性的、适用于体育锻炼活动的动作和步法。并且在动态中完成健身运动;整套动作必须遵循人体活动的基本规律,既有锻炼身体、增强体质的作用,又有愉悦身心的作用,更要考虑到安全性和群众性; (五)自编套路不允许出现舞台化、情节化的创编和非秧歌性质的动作。(具体条款见2015年版《中国健身秧歌竞赛规则与裁判法》自编套路部分)。自编套路的时间为4分至4分30秒,以动作开始计时; (六)自编套路使用轻器械时,必须是适合于健身秧歌活动的轻器械,双手持轻器械时可以相同,也可以不同,全队必须统一,但不允许轻器械之间的持续击打; (七)参赛队的运动员要穿统一的、同颜色的服装,至少男、女运动员各自的服装统一。装饰物(含头饰)要大方、得体,不得影响比赛动作。 十、奖项设置: (一)按实际参赛队数,以30%、40%、30%的比例设A、B组规定套路、自选套路单项各一、二、三等奖;双项团体一、二、三等奖;颁发单项一、二、三等奖奖杯及证书;双项团体一、二、三等奖奖杯及证书; (二)设运动员、裁判员“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另定。 十一、仲裁和裁判:仲裁委员会和裁判长由省体育局选派,主要裁判员有健美操协会选派,不足部分由承办单位聘请。 十二、报名、报到: (一)报名:各参赛代表队统一填写健身秧歌报名表和健身秧歌自编套路动作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于2016年9月30日前一式两份分别邮寄或传真到:浙江省健美操协会(地址:杭州市体育场路212号,联系电话(传真):0571-85069572,电子邮箱:719629515和承办单位联系人:杨健,15957608896。报名后,运动员名单和项目不得更改。 (二)报到:各参赛队应按单项竞赛规程的时间到赛区报到(具体报到日期和地点见赛前补充通知),报到时应验交运动员本人二代身份证原件(或其他有效证件)、有资质医疗单位出具的健康证明和意外人身伤害保险单复印件。 十三、其他: (一)参赛运动员差旅费、食宿费自理; (二)运动员诉讼由本人以书面形式在本项比赛结束后30分钟内提交本次比赛仲裁委员会,并交纳500元申诉费,经核查做出维持原判或取消原判的决定。如取消原判则退回申诉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十三、本规程解释权归属省体育局、省体育总会。 十四、未尽事宜,有承办单位另行通知。 相关附件 浙江省第二届体育社团运动会健身秧歌比赛报名表.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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