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小区里的无证经营游泳场馆怎么管?
发布日期:2020-12-17  09:25访问次数:作者:政策法规处来源:浙江省体育局

案情回顾

接群众举报,反映某区健身中心无许可证从事游泳经营活动。当地体育部门于立即对该健身中心的游泳馆依法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有多人在游泳,泳池负责人无法出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负责人称已到区体育局申请办证,经发询证函证实负责人未至该区体育部门申请相关手续。该市体育局遂于第二日对该游泳场所涉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问题依法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根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该市体育局对行政相对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游泳经营活动的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应当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安全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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