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游泳场所救生员冒名顶替该如何处罚?
发布日期:2020-12-17  09:28访问次数:作者:政策法规处来源:浙江省体育局

一、案情回顾

某日18时许,某区体育部门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公司经营的一处游泳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该游泳池应配备4名救生员,但实际在岗的4名救生员并不具备救生员职业资格,涉嫌水上救生员冒名顶替。该区体育部门遂对该游泳场所这一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该公司水上救生员冒名顶替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工作人员应当持有健康合格证明,水上救生员还应当持有上岗证。”之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根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体育部门对游泳场所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一)水上救生员冒名顶替的;”之规定,鉴于该公司违法情节一般,且未造成不良后果,参照《浙江省体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并根据《浙江省体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参照标准》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向该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圆整”的行政处罚和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该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未提出陈述或申辩。该区体育部门遂依法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圆整,该公司已按期履行完毕。在随后的复查中,该区体育部门发现上述违规行为已整改,且未发现其他违规行为,该案顺利结案。

二、案件启示

游泳是群众身边最为常见的高危险性体育经营项目,每年各地都会曝出不少发生泳客受伤甚至于溺亡事故的游泳场所,经营性游泳场所的安全管控既是经营场所的主体责任,也是体育行政部门的重要任务。亟需体育行政部门进一步细化检查内容,强化执法力度,本案的查处,进一步强化对救生员职业资格和救生技能的要求,防止部分救生员滥竽充数,从而确保游泳场所的安全、规范经营,为群众创造安全健康的游泳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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