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373/2020-001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浙体竞〔2020〕106号 公开日期: 2020-05-15
发布单位: 省体育局
统一编号:
有效性: 有效
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青少年(儿童)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5-15  19:51来源:浙江省体育局

各市、县(市、区)体育部门:

《浙江省青少年(儿童)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修订)》已经省体育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体育局

2020年5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青少年(儿童)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青少年运动员后备人才队伍的管理,保证训练竞赛有序开展,提高训练竞赛工作质量,促进后备人才资源合理配置,推动体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责任导向、绩效导向,以改革创新推动青少年运动员注册交流工作有序规范开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运动员,是指参加浙江省体育局(简称省体育局)主办的全省综合性运动会、全省单项体育竞赛,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下的青少年(儿童)运动员。

第四条 运动员注册与交流应本着自愿、公开、合法、有序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省体育局主管全省运动员的注册与交流工作。省级体育运动项目各训练单位对本项目运动员实行注册与交流的管理。

第六条 本办法注册运动员应拥有浙江省户籍,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且拥有浙江省学籍并在浙江省内学校就读的学生(包括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学生)。

第二章   注  册

第七条 运动员参加省体育局主办的全省综合性运动会和全省各类单项比赛,均应先进行代表资格注册。

第八条 全省各设区市以及经省体育局批准的业余训练机构作为具有注册资格的单位。

第九条 运动员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应与拟代表的注册单位签订代表资格协议和培养协议。

第十条 运动员与注册单位签订的代表资格协议期限为4至9年。运动员与注册单位签订的代表资格协议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18周岁。年满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运动员,可重新签订代表资格协议。

第十一条 代表资格协议书由省体育局统一制定(详见附1)。

第十二条 注册单位应当自代表资格协议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为运动员进行注册。逾期不注册,代表资格协议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 首次注册的运动员应当出示公安部门提供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并提供规定的电子数据资料。

第十四条 运动员注册应当由注册资格单位统一汇总,由专人负责报省级体育运动项目各训练单位(包括省队联办项目)办理。各注册单位应对注册运动员的注册资料的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运动员代表资格年度注册、确认时间为每年上、下半年各一次,分别是2月1日至28日(闰年29日)、9月1日至 30日。确认是指已注册运动员在代表资格不变、注册协议仍有效的情况下进行的下一年度注册确认。

第十六条 注册单位未在年度注册、确认期内为运动员办理手续,其代表资格协议终止,运动员有权向省体育局职能部门提出申诉,并可自主选择新的注册单位。

第十七条 省体育局须在每年注册期结束审核后20天内,将该注册期内注册运动员名单向全省公布。

第十八条 代表资格协议期满后,原注册单位享有对该运动员的注册优先权。注册优先权期限为12个月。注册优先权期限内,如原注册单位需要,运动员只能与其签订代表资格协议。

第十九条 注册优先权期限已满,如原注册单位未能与运动员重新签订代表资格协议,运动员可自主选择注册单位。

第二十条 运动员的注册年龄,以公安部门出具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为准。

第二十一条 经省体育局注册确认的运动员,在协议期期限内应按省体育局的要求参加省优秀运动队的选调集训和试训,并有义务与省体育局签订代表浙江省进行全国运动员注册。

第二十二条 输送到省外竞技体育院校和大专院校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学生,办理代表资格注册或确认,应先取得代表浙江省在国家体育总局相关体育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或单项体育协会注册的有效注册证。

第二十三条 输送到解放军训练的运动员, 办理代表资格注册或确认,应先取得代表浙江省在国家体育总局确认的输送资格。

第二十四条 一个运动员只能代表一个单位进行资格注册。注册时如运动员代表资格出现争议,则以该运动员和其所代表单位签订的合法代表资格协议作为判定依据。代表业余训练社会机构注册的运动员,只能代表设区市参加全省综合性运动会,在综合性运动会举办前一年的下半年注册期内办理好双重注册手续。进行双重注册时,应出具双重注册协议。协议由注册方、新注册方和运动员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三方共同签订。

第三章   交 流

第二十五条 在代表资格协议期或注册优先权期限内的运动员,经资格代表单位同意并签署交流协议,可变更注册单位。

第二十六条 交流协议须由运动员原注册单位和新注册单位的法人代表及运动员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三方共同签订。

第二十七条 交流协议由省体育局统一制定(详见附2)。

第二十八条 交流协议须经省级体育运动项目各训练单位审核,并报省体育局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新注册单位凭交流协议可与运动员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签定代表资格协议,并到省级体育运动项目各训练单位办理交流注册手续。

第三十条 运动员交流到新单位须注册满24个月,方可再次进行交流。

第三十一条 凡已在省体育局办理代表资格注册的运动员,未经省体育局同意,一律不得擅自与其它省市及相关单位进行人才交流和输送。

第三十二条 鼓励社会力量开展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和赛事组织。各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社会力量在满足省体育局后备人才招录的前提下,加大后备人才交流力度,扶持社会力量办体育。

第四章  参加比赛

第三十三条 禁止我省注册运动员在外省进行双重注册。代表各单位注册的运动员,如发现与外省双重注册的,取消该运动员在与外省注册期间内在浙江所取得的所有成绩,该项目其他运动员成绩相应递补。

第三十四条 参加全省综合性运动会的运动员代表资格,按照全省综合性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及其它相关规定另行确定。

第五章  处  罚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运动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停止参加全省比赛一年至二年的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

一、减少或取消运动员代表单位年度竞技体育贡献奖;

二、减少或取消运动员代表单位报名参加就近一届全省综合性运动会该运动员所从事训练项目比赛的参赛名额或参赛资格。

第三十七条 对注册运动员违反兴奋剂相关规定的,按照《反兴奋剂管理办法》、《体育运动中兴奋剂管理通则》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八条 触犯刑法的运动员,自动注销其注册资格。

第三十九条 负责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出现违纪、违规行为的,将视情节轻重责令当地行政部门给予当事人以党纪或政纪处分。

第六章  裁  决

第四十条 运动员注册和交流过程中发生争议问题或出现违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以书面形式向省体育局职能部门提出申诉或举报。

第四十一条 省体育局职能部门在接到申诉或举报20个工作日内做出裁决。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省体育局职能部门的裁决或处罚有异议,可在裁决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省体育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省体育局须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议决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省级体育运动项目各训练单位在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项目特点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省体育局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四十四条  列入省体育局竞赛计划的群众体育项目和单项体育协会主办的省级体育赛事,运动员注册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5日起施行。原《浙江省青少年(儿童)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浙体训竞〔2012〕294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省体育局。

附:1.浙江省青少年运动员首次注册代表资格协议书.doc

       2.浙江省运动员交流协议书.doc


抄送:省级各训练单位。

浙江省体育局办公室                       2020年5月15日印发


政策解读链接:关于《浙江省青少年(儿童)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修订)》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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