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对《浙江省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8-14  10:22访问次数:来源:浙江省体育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创新体制机制建设,深化竞技体育管理体制改革,强化裁判员监督管理,净化赛风赛纪,以提升浙江体育裁判员队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为指导,为做好我省体育竞赛(含奥运全运项目、非奥群众体育项目)裁判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对体育竞赛裁判员注册、资格认证、培训、考核等工作,根据国家体育总局21号令《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结合我省近几年来裁判员队伍管理实际情况和各项目裁判员发展现状,省体育局研究拟制《浙江省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时间7个工作日(8月14日至24日)。

相关意见建议请反馈至省体育局体育竞赛处,电话0571-85061871。

浙江省体育局

2020年8月14日


浙江省体育赛事裁判员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浙江体育赛事公平、公正、有序进行,规范体育赛事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体育赛事裁判员(以下简称裁判员)实行分级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三条 《浙江省体育赛事裁判员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适用于省内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各级单项体育协会开展体育赛事时对裁判员的培养、选派和管理。省体育局负责在浙江开展的体育赛事裁判员的监管工作,省内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相应等级裁判员的监管工作。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各级单项体育协会是指符合《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设立并开展活动的体育社会团体。

第二章 裁判员管理职责

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省级单项体育协会可承接本项目全省一级裁判员具体业务管理工作,对选派执裁的裁判员进行执裁监管,对本项目二、三级裁判员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一)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成立本项目裁判员委员会;

(二)依据浙江省运动会周期,编制四年以上本项目裁判员队伍建设发展规划;

(三)每年年底完成本项目年度工作总结,提出下一年度裁判员培训、选派、晋升培养及管理工作计划;

(四)根据省体育局要求做好裁判员信息库和裁判日常维护数字化管理工作;

(五)服从省体育局裁判员管理机构监督管理,自觉遵守有关纪律和规定。

第六条  省体育局定期发布符合承接条件的省级单位协会名单。

第七条  无省级单项体育协会,或组织不健全、不符合条件的,由省体育局负责相应项目裁判员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省级单项体育协会应加强与国家单项体育协会沟通和协调,接受裁判员管理工作的指导,配合做好国家级以上(含国家级)裁判员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组织健全、符合条件的设区市、县(市、区)单项体育协会,可承接本项目本地区相应运动项目二级、三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无单项体育协会,或组织不健全、不符合条件的,由相应的地方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办法》的各项规定负责本地区相应项目的裁判员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各单项体育协会是否符合条件,由设区市、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审核公布。

第八条  组织健全、符合相应体育项目一级(含)以下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条件的全省性行业体育协会和体育专业高等院校可承接本行业、本单位相应体育项目的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具体名单由省体育局审核公布。

第三章 裁判员委员会

第九条 省级各单项体育协会按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成立裁判员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裁委会在各单项体育协会领导下,业务上受省体育局业务主管部门指导,具体负责本项目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业务管理工作。

第十条 裁委会负责实施以下工作:

(一)制定本省裁判员发展规划;

(二)制定本省裁判员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

(三)组织本省裁判员培训、考核和信息、数据管理;

(四)负责一级(含)以下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注册;

(五)研究提出推荐全国性以上赛事执裁裁判员、国家级以上裁判员培训认证的意见;

(六)负责裁判员的信用体系建设,提出奖惩意见;

(七)执行全国单项体育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研究制定省内单项竞赛规则和相关裁判管理的补充规定。

第十一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具备条件的单项体育协会按照规定成立本地区本项目裁委会,向本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省级单项体育协会裁委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两人至四人,常委(或执委)和委员若干人组成。裁委会成员一般由注册的国际级、国家级、一级裁判员组成,国家级以上裁判员原则上不少于三名。每届裁委会任期一般不超过四年。

第十三条  省级单项体育协会裁委会成员候选人由各设区市级单项体育协会依据相应程序和条件推荐,报本级政府体育部门备案,经省级单项协会审核后执行。裁委会常委会(或执委会)成员,由裁委会成员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裁委会主任、副主任由省级单项体育协会提名推荐候选人,由裁委会常委(或执委)无记名投票,三分之二以上常委表决同意。裁委会主任、副主任、常委(或执委)人选报经省级单项体育协会核准,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

第十七条 省级各单项体育协会负责制定本项目报考国家级裁判员人选的考核推荐办法。被推荐人选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平;

(二)有被省体育局推荐执裁全国性体育竞赛或担任省体育局主办赛事副裁判长或裁判组长以上职务的经验;

(三)能够独立组织和执裁本项目竞赛的裁判工作;

(四)任本项目一级裁判员满两年,列入国家级裁判员后备考查满一年。

由省级单项体育协会及其裁委会提出初步名单,经省体育局裁判员管理机构审核报送。各省级单项体育协会不得以全国单项协会要求为名,未经同意,直接推荐报考国家级裁判员。

第十八条   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具备担任省级体育竞赛裁判员或设区市级体育部门主办赛事副裁判长或裁判组长以上职务的经历,任本项目二级裁判员满两年,能够掌握和准确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具备一级以上运动员技术等级的浙江省高水平运动队在训或退役运动员,经本项目培训并考核合格,可授予一级裁判员。

第十九条  二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任本项目三级裁判员满一年,能够掌握和正确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在浙江省获得一级以上技术等级的运动员,经本项目培训并考核合格,可授予二级裁判员。

第二十条  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年满18周岁中国公民,具备高中以上学历,能够掌握和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二十一条  省体育局或承接全省裁判员管理职能的省级各单项体育协会,组织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各设区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地方单项协会可根据本项目、本地区开展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的条件,组织二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各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地方单项协会可根据本项目、本地区开展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的条件,组织三级以下的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内容分别为:竞赛规则、裁判法则和临场执裁考核和职业道德的考察。根据各运动项目裁判工作的需要,晋升一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可增加专项体能或英语的考核内容。

第二十三条  各级、各类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的单位,不得跨地区、跨运动项目、越级认证裁判员技术等级。裁判员由于工作调动,可持本人注册证明和裁判员证书到相应的注册单位申请变更注册单位。

第二十四条 各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单位应当至少每两年举办一次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合格者授予相应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二十五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符合条件的单项体育协会负责制定本地区本项目报考一级、二级裁判员人选的考核推荐办法,经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审定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省级单项运动已成立协会但未按《办法》建立裁委会,或组织不健全、不符合条件,未经本项目全国单项协会核准的,未经省体育局审定有承接能力的,不得进行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

第二十七条  省内尚未建立协会或裁委会的体育运动项目,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暂由本地区所属体育主管部门按照《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全省所需一级(含)以下裁判员技术等级证书由省体育局或省单项体育协会向全国单项体育协会申领和发放。

第二十九条  对各等级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不得收取费用。

第六章 裁判员注册管理

第三十条  裁判员实行年度注册管理制度。省级各单项体育协会应当根据本项目全国单项协会所确定的裁判员注册年龄限制、注册时限、停止注册和取消注册等条件,对一级裁判员进行注册。各设区市单项体育协会负责本项目二级裁判员注册。各县(市、区)单项体育协会负责本项目三级裁判员注册。

第三十一条  各级单项体育协会应当在省体育局及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导下建立裁判员注册信息库。省体育局负责全省裁判员注册信息库建设与管理,日常管理维护由裁判员委员会负责,具体公布以下主要信息:

(一)裁判员姓名、年龄、技术等级、注册申报单位;

(二)裁判员获得相应技术等级资格认证的时间;

(三)参加相应等级竞赛裁判工作记录;

(四)参加相关竞赛裁判业务培训情况记录;

(五)裁委会对裁判员裁判工作的考评意见;

(六)参赛单位对注册裁判员的评价意见。

第三十二条  裁判员必须持有注册有效期内的相应裁判员技术等级证书方能参加各级体育竞赛的执裁工作。

第七章 裁判员选派及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全省各级体育赛事裁判员的选派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择优、中立的原则。体育赛事临场裁判员的选派应当采取回避、中立或抽签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四条 全省性体育赛事的临场技术代表、裁判长原则上须由国家级(含)以上裁判员担任,副裁判长、主裁判员须由一级(含)以上裁判员担任,其他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应为二级以上。

第三十五条 全省综合运动会和全省列入年度体育竞赛计划名录的各单项体育竞赛裁判员,由赛事执行单位从裁判员目录库中选取,报省体育局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公布。全省综合性运动会选派的裁判员,由浙江省体育局统一选派公示名单。

第三十六条   建立执裁报告制度。裁判员执裁非本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比赛前应向所属协会及时报告,赛事结束后应向所属协会及时报告执裁情况。

第三十七条  省级各单项体育协会负责制定本项目选派参加全国性以上赛事裁判员人选的推荐办法。原则上按照主办单位要求选派裁判员,主办单位未对推荐赛事裁判员技术等级做出要求的,应当选派一级(含)以上裁判员,或年龄不超过35周岁的优秀年轻裁判员中选取。推荐人选在裁判员目录库中选取,经省体育局裁判员管理机构审定后,按程序报送。

第八章  裁判员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八条  各级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相应等级的体育竞赛裁判工作;

(二)参加裁判员的学习和培训;

(三)监督本级裁委会的工作开展;自觉抵制不良现象;

(四)享受裁体育赛事时的相关待遇;

(五)对做出的有关处罚,有申诉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各级裁判员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自觉遵守有关纪律和规定,廉洁自律,公正、公平执法;

(二)积极学习研究并熟练掌握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

(三)认真参加培训,并服从和指导培训其他裁判员;

(四)主动承担各类裁判工作,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相关情况调查。

(五)服从管理,并参加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注册。

第九章  裁判员考核、奖励和处罚

第四十条 省内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各级单项体育协会应至少每两年对本单位所属注册裁判员进行执业考核。

第四十一条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1号《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对违规违纪裁判员的处罚分为:警告、取消若干场次执裁资格、取消执裁资格1至2年、降低技术等级资格、撤销技术等级资格、终身禁止执裁资格。

第四十二条 省内各级单项体育协会负责对相应等级的违规违纪裁判员做出处罚。单项体育协会不健全的,由相应的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向上级单项协会提出处罚意见,由上级单项协会对违规违纪裁判员进行处罚。建立健全信用系统及黑名单制度。

第四十三条  省体育局、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应等级单项体育协会的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实施监管,定期进行全面或专项检查。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省级各单项体育协会应当依据本《实施细则》制定本项目裁判员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向社会公布与实施。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X月X日起施行(正式发布后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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