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373/2022-054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2-04-28
发布单位: 省体育局
统一编号:
有效性: 有效
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的若干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7-07  11:34来源:浙江省体育局

一、起草背景

个体工商户是我省经济韧性、就业韧性的重要支撑,也是非常可贵、可靠、可持续的战略资源。目前,全省共有个体工商户554.7万户,占全省市场主体的63.2%,整体带动近1250万人就业。个体工商户作为数量最大、最具活力的市场主体,已成为浙江经济家底中的家底、基本盘中的基本盘,在繁荣经济、稳定就业、方便群众生活等方面发挥着独特的重要作用。

当前,受经济大背景和疫情不确定性影响,我省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面临市场预期不稳、发展信心不足、成本压力增加、金融支持不够等诸多困难,生存质量普遍不高。同时,个体工商户已成为我国一个相对独立的阶层,具有明显的阶级特征、发展特点和利益诉求,与中小微企业的发展模式存在显著区别。着眼于个体工商户当前的解难纾困、持续发展,需要从整体上进行谋划,加快制定具体的纾困政策举措,进一步提振广大个体工商户发展信心、稳定生产经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体现“两个毫不动摇”的坚强决心,有效激发广大个体经营者的创业热情,省市场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起草了《若干政策》。

二、主要内容

若干政策分为“降低经营成本、给予专项补贴、强化金融帮扶、优化营商环境”四个方面25条举措:

(一)降低经营成本。具有10条举措:一是拓展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月销售额15万元(含本数)以下免税。执行时间至2022年12月31日。二是实行增值税减免。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执行时间至2022年12月31日。三是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对个体工商户,按照50%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时间至2024年12月31日。四是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个体工商户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执行时间至2022年12月31日。五是对增值税留抵税额实行大规模退税。(1)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2)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六是制造业个体工商户缓缴部分税费。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缓缴期限继续延长 6个月;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制造业中型企业延缓缴纳比例50%,制造业小微企业延缓缴纳比例100%。本条所称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包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自2022年2月28日起执行。七是房屋租金减免。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个体工商户(最终承租方)承租国有房屋,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因本次减免房租对企业经营业绩产生较大影响的,经本级国资监管机构核准后,在经营业绩考核中可予以考量。鼓励引导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疫情期间为受困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其申请酌情给予减免。各地可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执行时间至2022年12月31日。八是实施降费率和稳岗返还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下调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企业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实施暂缓养老保险政策,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九是保障个体工商户水电气供应。对个体工商业用电实施阶段性优惠,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个体工商户在2022年不分摊天然气发电容量电费等费用。鼓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继续对个体工商户实行气价、水价优惠政策。对受疫情影响无力足额缴纳电、气、水费用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执行时间至2022年12月31日。十是减免检验检测费用。减半收取餐饮住宿业个体工商户电梯、锅炉、锅炉水(介)质等检验检测费用。鼓励政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性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认证认可机构为其他行业个体工商户以非营利方式提供检验检测服务。执行时间至2023年12月31日。

(二)给予专项补贴。具有3条举措:一是补贴防疫、消杀支出。2022年将餐饮业、零售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纳入免费核酸检测人群,按重点人员核酸检测要求定期开展核酸检测,具体名单由注册地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个体工商户申请审核后,提交本级疫情防控指挥部确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餐饮业、零售业个体工商户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执行时间至2022年12月31日。二是支持开展促消费专项行动。围绕受疫情影响重、就业容量大的文旅、餐饮、住宿、零售等行业,定向发放消费券、服务券等惠民补贴,提升个体工商户经营性收入。三是支持提升就业创业能力。深入实施“金蓝领”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鼓励个体工商户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优化培训管理服务,简化补贴申领程序。

(三)强化金融帮扶。具有7条举措:一是降低支付服务手续费。指导、督促银行机构、支付机构落实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降费政策,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二是推动个体工商户信用贷款和首贷户扩面增量。开展个体工商户融资破难行动,完善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体系,提升信用贷款支持水平,力争2022年新增个体工商户经营性信用贷款600亿元。深入落实“首贷户拓展专项行动”,持续加大首贷户培育拓展,为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提供首贷和续贷支持。合理拓宽个体工商户服务边界,提高个体工商户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和满意度。三是发挥好央行政策性低息资金支持作用。引导银行用好降准释放资金,以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下行、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等政策,用好支农支小再贷款政策工具,为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提供更多支持。四是丰富个体工商户信贷产品。推广“无还本续贷”“随借随还”类信贷产品,满足个体工商户“短频急快”的融资需求。五是鼓励保险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探索面向新产业、新业态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推出多样化保险产品和服务,充分发挥保险“稳定器”作用。探索开展因疫情导致餐饮业个体工商户营业中断损失保险,提升理赔效率,提高对餐饮业个体工商户的保障程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给予保费补贴。六是加大个体工商户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对初次创业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符合法定劳动年龄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的,最高可申请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提高贴息比例。七是加大汇率避险支持力度。拓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小微企业汇率避险政策服务对象,探索将符合外汇管理局结售汇相关要求的个体工商户纳入支持范围,持续提升政策覆盖面和影响力。

(四)优化营商环境。具有5条举措:一是推行歇业制度。对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暂时无法开展经营活动,但仍有较强的经营意愿和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在与雇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等有关事项后,允许个体工商户按规定、按程序进行歇业。二是加快个体工商户准入准营。全面实施准入准营“一件事”改革,分批推动高频行业证照集成办理,实现“准入即准营”。三是营造公平、有序市场环境。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开展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专项行动,保障个体工商户“一视同仁”享受政策支持。进一步加强重点领域收费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各种加重个体工商户负担的行为。依法查处平台经济领域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推进柔性执法,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实行“首次不罚”。四是引导和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开展个体工商户助困帮扶。对个体商家给予专门的流量扶持,帮助降低贷记支付手续费及运费险单均成本,开展免费技术培训服务,简化线上运营规则,优化营销数字工具,提供更便捷高效的大数据基础运营服务。五是全面实施信用监管。推行“双随机+信用”监管,对信用水平高、风险水平低的个体工商户,减少抽查比例和频次。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逾期信贷业务,可通过征信异议申请征信权益保障。对暂时失联或未按时报送年度报告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支持个体工商户重新取得联系或补报年报后即时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三、主要特点

(一)突出问题导向。针对个体工商户面临的费用高、贷款难、发展难等突出问题。《若干政策》按照扩展一批、延续一批、新增一批原则,提出了精准有效的政策举措,包括降低税费负担、缓解房租压力、降低贷款利率、畅通融资渠道、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等方面,能为个体工商户带来真金白银的实惠。

(二)注重政策衔接。充分考虑到与宏观政策取向的一致性,与已出台的解难纾困相关阶段性政策做了衔接,特别是对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6部委印发的《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若干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省市场监管局等9部门印发的《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若干意见》(浙市监综〔2020〕13号),以及省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印发的《浙江省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政策意见》(浙发改服务〔2022〕85号)等政策内容,根据现阶段个体工商户实际情况进行细化、调整,提升了政策的实效性和针对性。

(三)突出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为降低疫情防控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带来的影响,提出对防疫、消杀给予专项补贴。重点关注餐饮业、零售业等个体工商户占比最高、受疫情影响最为明显的行业,提出开展促消费专项行动,定向发放消费券、服务券等惠民补贴,提升个体工商户营业性收入。

(四)强化服务创新。提出三方面举措:一是在全省开展个体工商户融资破难行动,力争2022年新增个体工商户经营性信用贷款600亿元,持续加大首贷户培育拓展。二是推行歇业制度,对因疫情影响暂时无法开展经营活动,但仍有较强经营意愿和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允许按规定进行歇业。三是支持提升就业创业能力,鼓励个体工商户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政策原文链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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