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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第二期)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职业鉴定指导中心和游泳运动管理中心《关于对持有中国游泳协会各类证书人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通知》(体职鉴字[2006]18号)及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在全省开展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浙体人[2006]343号)精神,我站拟于5月28日对从事经营性游泳健身指导的从业人员,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实施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职业资格技能鉴定工作(2007年第二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鉴定对象及办法
获中国游泳协会颁发的中级、初级游泳教员证书者,免游泳专项技能
考核,经公共理论考核合格,可获得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其中具有一级教练(游泳)资格证书者,免技能考核,经公共理论培训考核合格,可获得高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具有二、三级教练(游泳)资格证书或国家一级游泳运动员等级证书,并为优秀退役运动员者,免技能考核,经公共理论培训考核合格,可获得中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国家二级游泳运动员等级证书,并为优秀退役运动员者,免技能考核,经公共理论培训考核合格,可获得初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二、鉴定时间及地点
鉴定时间:2007年5月月28日
鉴定地点:台州市椒江游泳馆
三、报名时间
截止2007年5月12日
四、报名地点
浙江省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浙江体育大厦7007室,杭州体育场路212号)(可在参加游泳教员暨游泳项目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职业资格培训时一并报名)
五、指定参考教材
(一)《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培训教材(初级)》
(二)《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培训教材(中高级)》
六、收费标准
(一)初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鉴定费170元(包括教材及资料费);证书工本费35元,共计205元。
(二)中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鉴定费195元(包括教材及资料费);证书工本费35元,共计230元。
(三)高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鉴定费215元(包括教材及资料费);证书工本费35元,共计250元。
七、其他有关事项
参加本次鉴定的人员可在培训时填写《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见附件,此表可在“浙江省体育局网站”:服务大厅《职业鉴定》栏目(www.zjsport.gov.cn)鉴定公告中下载)。报名时持本人身份证、二寸彩色蓝底免冠同底照片2张。
联系人:蔡小江、金纪文 电话:0571-85060750、85060785,传真0571-85163350
二00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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