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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员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暂行办法》,我站拟于9月30日对浙江省退役优秀运动员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实施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职业资格技能鉴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鉴定对象、办法及条件
鉴定对象:浙江省退役优秀运动员。
鉴定办法:根据其所获运动员等级及比赛成绩的情况,免专项技能考核,经公共理论考核合格,获得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具体条件:
1.取得国家二级运动员等级证书,经社会体育指导员初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可直接申报初级社会体育指导员。 2.取得国家一级运动员等级证书,经社会体育指导员中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可直接申报中级社会体育指导员。 3.取得全运会以及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等全国年度最高水平比赛前三名;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前六名;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前八名或获得球类集体项目运动健将、田径项目运动健将、武术项目武英级及其他项目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的运动员,经社会体育指导员高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可直接申报高级社会体育指导员。
二、鉴定时间及地点
鉴定时间:2007年9月30日
鉴定地点:浙江体育职业技术学院体育场路校区
三、指定参考教材
(一)《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培训教材(初级)》
(二)《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培训教材(中高级)》
四、其他有关事项
报名时持本人身份证长复印件、运动等级证书复印件、二寸彩色蓝底免冠同底照片3张。
联系人:蔡小江、金纪文
电话:0571-85060750、85060785,传真0571-85163350
二00七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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