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理机构 |
浙江省体育局
[处室] 规划财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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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陈咏芳 |
| [联系方法] |
0571-850615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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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对象 |
公民;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
| 项目类型 |
行政许可项目 |
| 办理期限 |
10个工作日 |
| 收费情况 |
无 |
| 设立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 |
| 受理条件 |
1、有和举办活动内容相适应的组织机构。 2、有注册登记的单位和合法的资产;有与举办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3、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4、上级有关部门同意举办公共社会活动的批文。 5、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申请书,说明开展活动的性质、内容、规模和时间。 6、被占用单位的审查意见。 7、建设规划、公交、消防、交警部门的审查意见。 8、占用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一个月和及时恢复原有功能的承诺保证书。 |
| 办理流程 |
1、上级有关部门同意举办公共社会活动的批文; 2、被占用单位的审查意义。 3、建设规划、公安、消防、交警等部门的审查意见。 4、浙江省体育局许可意见。
流程示意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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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明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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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措施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受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1、没有举办该项活动上级有关部门的批文。 2、被占用单位(或同级体育行政部门)、建设规划、公安、消防、交警等有关部门持否定意见。 3、和体育竞赛和体育活动有冲突。
4、体育公共设施将受到严重损坏的。 5、不能承诺在一个月内无条件归还并及时恢复体育设施原有功能。 6、在提供申请材料的弄虚作假。
7、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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