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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体育局政务公开制度
来源:    作者:    时间:2006-12-21    
 
  
(2001年12月)


一、体育竞赛和表演管理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
(二)应具备的条件
申请举办体育竞赛和表演的组织和个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1、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拥有与竞赛规模相当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
3、已经制定具体的竞赛规程和比赛组织实施方案;
4、拥有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经费;
5、已经确定体育竞赛所需的场地、设施和器材。
(三)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举办体育竞赛和表演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竞赛规程,包括竞赛项目、竞赛时间和地点、参加单位和参加办法、竞赛办法和竞赛规则及奖励办法等;
2、举办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3、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的文件。
申请书应由申请举办体育竞赛和表演的组织和个人在该项赛事进行前的两个月提交,并载明下列事项:
1、名称,包括体育竞赛名称、主办单位名称和承办单位名称等;
2、举办体育竞赛的宗旨;
3、经费的来源和用途;
4、该项体育竞赛的筹备实施方案等;
5、必须说明的其他事项。
经批准登记的体育竞赛和表演,变更时间、地点、组织形式或撤消该体育竞赛和表演,须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省体育局申请变更或撤消。
(四)行政处罚
体育竞赛和表演的申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暂停和取消该项体育竞赛的处罚:
1、申请、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从事与申请书载明的目的和意义不一致活动的;
3、组织的相关活动有害运动员身心健康或有损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
未经审批、登记,擅自举办体育竞赛,不听劝阻的,省体育局可以停止举办该项体育竞赛,并对举办者进行处罚。
(五)责任部门
省体育局训练竞赛处,联系电话:0571-85066247;
省体育局体育市场管理处,联系电话:0571-85058824。

二、省体育运动最高纪录审批
(一)依据
《浙江省体育运动最高纪录审批办法》
(二)申报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运动员在比赛中运动成绩超过全省纪录的,可以申请破全省纪录:
1、必须是在由省体育局主办或经省体育局批准认可的正式竞赛中创造的成绩;
2、比赛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运动竞赛规则;
3、比赛至少应有一名国家级以上裁判员执行裁判工作;
4、举行比赛的运动场地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经省体育局验收合格;
5、我省运动员在参加全国性、国际性正式竞赛中,运动成绩超过全省纪录者,也可以申请破全省纪录。
(三)申报程序和时间规定
1、运动员破全省纪录后,运动员所在运动队或代表团应即填写省体育局统一印发的“打破全省纪录申请表”,报赛区组委会或省运会单项竞委会。报赛区组委会或省运会单项竞委会根据竞赛裁判组出具的破纪录成绩证明单,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于赛后十天报省体育局。
2、运动员在全国正式比赛中破省纪录,应由运动员所在运动队填写“打破全省纪录申请表”,连同赛区出具的破纪录成绩证明单一并于赛后十五天内报省体育局审批。逾期不予审批。
(四)责任部门
省体育局训练竞赛处,联系电话:0571-85066247。

三、等级裁判员审批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浙江省等级裁判员管理暂行办法》
(二)审批时间
省体育局负责一级裁判员的审批,每年度二次(6月底前和12底前)。
(三)应具备的条件
1、思想作风正派,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晋升已达二年的优秀二级裁判员;
2、热爱体育事业,在当地竞赛活动中,能起骨干带头作用,并在本单位工作表现良好;
3、符合省体育局规定的专项裁判报考条件的要求。
(四)审批程序
报批一级裁判员应由当地体育行政部门或有权审批二级裁判员的单位推荐,本人填写申请表一式二份,经所在单位和市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行业体协签署意见后,报省体育局。省体育局根据裁判员培训计划,统一组织考核,经考核合格后,予以批准公布。
(五)责任部门
省体育局训练竞赛处,联系电话:0571-85066247。

四、等级运动员审批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
(二)审批时间
省体育局负责一级以下运动员的审批,每年度二次(3月底和10底月)。
(三)应具备的条件
1、达到国家体育总局公布的《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等级规定;
2、比赛必须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运动竞赛规则;
3、必须有该运动项目的一级以上的裁判员主持裁判工作。
(四)审批程序
1、运动员达到技术等级标准后,由本人填写运动员技术等级申请表,经所属单位和市级体育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体育局批准;
2、当年9月30日前取得的成绩,不得跨年度申报,当年第四季度取得的成绩必须在次年3月20日前申报,逾期不予审批。
(五)责任部门
省体育局训练竞赛处,联系电话:0571-85066247。

五、运动员注册登记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运动员参加全省青少年儿童比赛代表资格注册管理办法》
(二)注册范围
凡参加由浙江省体育局主办的全省青少年(儿童)正式比赛(包括全省运动会青少年部的比赛)的运动员,均必须事先进行运动员代表资格注册。
(三)注册的依据
1、凡户籍关系(常住户籍)在浙江省范围内的青少年(儿童)运动员,办理参赛代表资格注册,以运动员的户籍证明和本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运动员由其法定监护人代理)与其代表单位的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或所属的训练单位签订的不少于六年的规定格式(附后)的代表资格协议为依据;
2、省体训一、二大队的正式、试训运动员和省体育运动学校的学生,办理参赛代表资格注册,以省体训一、二大队或省体校出具的证明为依据;
3、凡已在国家体育总局有关单项运动协会注册,参加全国比赛的代表资格属我省的运动员,办理参赛代表资格注册,以总局注册证为依据;
4、经省体育局同意输送到解放军部队体工队的运动员,办理参赛代表资格注册,以代表单位与解放军体育主管部门签订的输送协议以及1994年7
月1日后当地的征兵证明为依据;
5、输送到省外竞技体育院校和大专院校优秀运动队的学生,办理参赛代表资格注册,以生源所在地体育行政部门与有关院校签订的代表我省资格的协议为依据(但必须经省体育局签章方为有效);
6、一个运动员只能代表一个单位进行资格注册。如运动员代表资格出现争议,则以该运动员和其所代表单位签订的合法的代表资格协议作为判定依据。
(四)注册程序
1、运动员(含已输送的运动员)的资格注册,必须统一以市为单位,由运动员所代表的市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派专人到省体育局训练主管部门办理。其它形式不予受理。各市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运动员的代表资格进行严格的审查;
2、运动员首次注册,应填写运动员注册申请表,并提供运动员档案数据软盘,出具运动员合法的户籍证明、代表资格协议原件、运动员本人近三个月内的一寸证件照2张,交纳注册金每人人民币10元;
3、注册申请被核准后,由省体育局训练主管部门统一发给运动员参赛代表资格证和运动员注册卡。参加全省青少年(儿童)比赛时必须携带参赛资格证和注册卡,未办理注册手续的运动员不得参赛;
4、运动员参赛代表资格证有效期满后,必须重新办理注册手续。运动员重新注册,以代表单位与运动员续签的代表资格协议为依据;
5、运动员代表资格变更,必须在代表资格协议期满或协议终止之后,由新的代表单位另行提出资格注册申请。如原代表资格协议尚未期满的,还应出具运动员与原代表单位签订的终止代表资格协议的证明。否则在协议尚未期满之前只能代表原注册单位;
6、运动员参赛代表资格证或注册卡遗失,必须向省体育局申办补证,并缴补证手续费:资格证每人10元,注册卡每人5元。
(五)注册时间
1、办理运动员代表资格注册的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1月31日;
2、参加全省运动会青少年部比赛的运动员代表资格注册,必须在省运会举办年的前一年办理完毕。省运会当年只办理各竞赛项目前一年不到参赛年龄运动员的注册。
(六)处罚
凡已在省体育局办理代表资格注册的运动员,未经省体育局同意,一律不得代表其他省、市、自治区、行业体协参加全国比赛;不得代表其他省、市、自治区下属单位参加由其他省、市、自治区举办的省、市各级体育竞赛;不得擅自与其他省、市、自治区、行业体协及解放军部队体工队进行人才交流和输送。
凡违犯以上规定的运动员,将给予停止参加全省比赛一年至二年的处罚。违犯以上规定的单位,将给予以下处罚:
1、取消运动员所属市当年的优秀运动员输送奖励(奖励已兑现的,取消下一年度的输送奖励);
2、取消运动员所属市报名参加就近一届全省运动会该运动员所从事训练项目比赛的资格。
违犯以上规定的带训教练员有直接责任的,将给予以下处罚:
1、停止该教练员参加全省比赛教练资格二至三年;
2、取消该教练员三年内晋升技术职称的资格。
(七)责任部门
省体育局训练竞赛处,联系电话:0571-85066247。

六、反兴奋剂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家体育总局《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暂行规定》
(二)检查对象
凡在浙江省体育局注册的全省青少年(儿童)运动员,均为检查对象。
(三)检查办法
按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兴奋剂检查取样细则》分赛内检查和赛外检查进行。
1、接受赛内检查的运动员在接到兴奋剂检查通知单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受检;
2、赛外检查可随时进行。受检运动员的在单位必须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使该运动员到达指定地点受检。未按时到指定地点的视为拒绝接受兴奋剂检查,按兴奋剂检查阳性处理。
(四)处罚
1、在常年比赛中,凡被查出使用兴奋剂(兴奋剂检查结果呈阳性)者,取消全部成绩;在省运会上,凡被查出使用兴奋剂(兴奋剂检查结果呈阳性)者,取消全部成绩,还将再扣除其代表团相应名次的奖牌数和总分数。
2、凡被查出使用兴奋剂(兴奋剂检查结果呈阳性)的单位和个人,取消其参加评选“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资格。
3、在省运会期间(包括赛内外检查),如果一个单位一个项目(不分男女)有2名以上(含2名)运动员兴奋剂检查结果呈阳性,取消该单位参加该项目所有比赛成绩和所有运动员的参赛资格。
4、凡被查出1 例使用兴奋剂(兴奋剂检查结果呈阳性)者,处该运动员代表单位十例兴奋剂检查费用(1万元)的罚款。
5、凡被查出使用兴奋剂(兴奋剂检查结果呈阳性)的运动员和其带训教练员,处以禁赛一年,并处教练员个人罚款3000元。
(五)责任部门
省体育局训练竞赛处,联系电话:0571-85066247。

七、省体育局公务员考试录用
(一)依据
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人干[1996]95号)、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浙人干[1997]105号)
(二)招考条件
省体育局机关招考录用国家公务员,要在国家核定的编制定额内,按照所需职位的要求和招考录用程序进行。
个人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3、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4、一般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5、身体健康,年龄在三十五周岁以下;
6、熟悉、热爱体育工作。
(三)申报材料
招考前,省体育局人事处编制招考计划,填写《浙江省体育局录用公务员计划申报表》,报省人事厅;
个人报考所需材料按照招考通告办理;
确定拟录用人选后,省体育局人事处填写《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审批表》(一式二份)和体检表及政审材料,报省人事厅。
(四)工作程序
1、省人事厅下达省体育局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计划;
2、省人事厅发布招考通告,组织报名,进行资格审查;
3、参加省人事厅统一组织笔试;
4、省体育局人事处组织面试、考核、政审和体检;
5、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开具《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通知书》。
(五)责任部门
省体育局人事处,联系电话:0571-85153091转1388。

八、招收优秀运动员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原省体委、省劳动厅《关于招收优秀运动员办法的通知》(浙体人字[1997]421号)
(二)招收原则
坚持拔尖、从严的要求,科学选才,择优招收确有发展前途,身体素质、技术水平优良的人才。
(三)招收范围
凡具有浙江省内户籍,符合招收条件的人员。对确有体育才能的人才可以从外省引进。
(四)对象条件
1、政治思想品德健康,拥护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个人和家庭无重大政治历史问题;
2、年龄符合各项目规定的要求;
3、凡设有青少年全省比赛的项目,须获得全省比赛前六名,未设全省比赛的项目须达到三级以上运动技术标准;
4、经专家认定确有培养前途的优秀人才,可不受以上条件限制,破格招收。
(五)办事程序
招工单位于每年九月底前将招工名单及集训表、体检表等有关材料上报省体育局人事处,人事处于十月初将材料审核汇总后上报省劳动厅。
经省劳动厅批准招收后,招工单位携带文件,组织人力及时到当地劳动部门办理手续。新招收的运动员,一年后办理户粮迁移手续。
(六)时限要求
省劳动厅批准招工文件下达后,招工单位在三个月内办完招工手续。
(七)责任部门
省体育局人事处,联系电话:0571-85153091转1388。

九、全民健身路径工程管理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浙江省中国体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管理办法》
(二)服务对象
1、省、市(县、区)城市社区、农村乡镇;
2、政府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街道小区(包括楼群里弄居民住宅区)。
(三)应具备的条件
1、居民(村民)聚集,居住集中,绿化环境好;
2、群众体育活动开展活跃,健身意识强;
3、辖区单位(部门)领导重视、支持;
4、拥有与建设路径规模(苑、点)相适应的基础经费;
5、有一支群众体育活动的管理队伍。
(四)应提供的材料
1、设置健身路径的申请报告;
2、健身苑、点的建设计划书;
3、有关单位(部门)的批复;
4、其他必要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五)服务程序和时限
1、确定工程建设分配方案,发文各地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申报工作;
2、不在申报期限内上报的申请单位和部门,将予备案并于次年制定工程建设分配方案时参考;
3、在规定期限内对申请单位(集体)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后,落实健身工程的组织实施、配建器材的审核及监制工作。
(六)健身工程器材的订购和配置(省本级)
1、健身路径器材的订购,根据产品质量、产品价格、售后服务等要求,在规划财务处、监察室的监督下实行器材公开议标;
2、健身工程器材的配置,根据健身苑、点规模、环境等标准,制定健身路径器材配置计划,经局领导审批,规划财务处审核后执行。
(七)社会监督
实行体育彩票公益金全民健身工程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和使用情况公布制度,每年一次向社会公布公益金全民健身工程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八)责任部门
省体育局群众体育处,联系电话:0571-85061774;
省体育局规划财务处,联系电话:0571-85156304。

十、受理体育行政复议案件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二)办事程序和时限
1、行政复议范围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对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做出的有关许可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3)认为市级体育行政部门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市级体育行政部门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5)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市级体育行政部门颁发许可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登记有关事项,市级体育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
(6)认为市级体育部门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行政复议受理
行政复议申请自省体育局办公室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3、行政复议决定
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60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做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三)责任部门
省体育局法规产业处,联系电话:0571-85058824。

十一、组织体育行政处罚听证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二)办事程序
根据省政府法制局《关于确定体育行政系统适用听证程序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复函》(浙府法发[1999]10号)的有关规定,我省体育局系统凡对个人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组织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1、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决定听证时间、地点并送达当事人及有关人员;
2、召集案件调查取证人员、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第三人参加听证,并主持听证;
3、制作听证笔录并提出书面建议。
(三)办事时限
1、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送达听证通知书;
2、在听证结束后7日内提出书面建议。
(四)责任部门
省体育局法规产业处,联系电话:0571-85058824。

十二、省体育局行政执法程序
(一)查处违法违章行为,必须依法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二)执法检查、调查案件应两人以上,必须持证件执行公务。
(三)体育行政部门查处各类违法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询问违法行为人、嫌疑人、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可以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
2、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责令有关人员说明情况,必要时可以责令暂停营业,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财物;
3、调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活动;
4、查阅、复制或者依法扣留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单据、记录、文件、证照、业务函电等资料;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拒不执行有关暂停经营,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财物命令的,体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罚款。
(四)在查处违法违章行为过程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等行政强制措施。采取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领导批准。行政强制措施复议期间,不停止强制措施的执行。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五)对违法违章行为进行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凡拟作出较大数额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六)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规定送达;无法找到当事人的,可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七)处罚决定依法做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罚没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十三、体育行政执法人员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体育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过错之一者,追究其责任:
(一)未按《政务公开制度》和有关体育行政执法、管理和服务的规范、标准执行的;
(二)执法不文明,管理服务态度粗暴、生硬、语言野蛮、与当事人发生争吵等损害体育行政执法部门形象的;
(三)责任心不强,能办的事不即时办,手续不全不耐心说明,人为造成没有按规定时限办完手续的,办事拖拉、推诿、扯皮的;
(四)违反执法程序、执法纪律,执法违法,利用职权“吃、拿、卡、要”,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
(五)群众举报投诉其他有关违反行政执法的问题,经调查属实的;
(六)其他不履行体育行政执法职能职责的行为。
浙江省体育局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欢迎社会公众监督。责任处室:法规产业处;联系地址:杭州市体育场路212号体育大厦,邮编:310004;举报电话:0571-85058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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