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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体群[2008]102号
各市体育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为民服务的宗旨,完善我省社会公共服务体系,推动全民健身科学化进程,进一步增强我省国民体质健康水平,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根据国家《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国民体质监测工作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决定今年继续在全省开展省级国民体质监测与健身指导中心创建工作,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认定条件
(一)场地人员条件:
1、场地条件:室内200㎡以上的测试和办公场地,并安装空调;
2、人员条件:经过培训合格的国民体质监测社会指导员4-6名(专兼职均可)。
(二)测试项目和指标
根据《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国民体质监测工作规定》的文件精神,并结合我省社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要求,体质健康测试与评定的主要指标和内容如下:
1、体质状况评定:
(1)身体形态指标:身高、体重;
(2)生理机能指标:脉搏、血压、肺活量、运动心功能;
(3)身体素质指标:握力、闭眼单足站立、反应时、纵跳、俯卧撑、仰卧起坐、坐位体前屈。
2、健康风险评估:
(1)基本询问指标:疾病状况、生活方式、饮食习惯、运动锻炼内容;
(2)测试指标:人体成分分析(肌肉、脂肪含量测试)、心血管机能评价、骨密度评估、关节运动障碍检测、人体动静平衡检测和人体能量测试。
(三)测试器材与配套设备条件
根据测试指标和内容,配备以下测试器材与配套设备:
1、国民体质监测器材一套(体质状况评定);
2、人体成份分析仪和平衡测试仪各一台(人体成分分析和人体平衡能力检测);
3、脊柱电子测量仪一台(关节运动障碍检测);
4、超声骨密度测量仪一台(骨密度评估);
5、功率自行车一台(运动心肺能力评估);
6、动脉硬化测试仪一台(血管机能评估);
7、肌肉功能综合分析仪一台(肌肉功能综合分析);
8、人体能量(亚健康)测试仪一台(人体能量测试);
9、国民体质监测与健康服务指导中心系统管理软件(实现各测试项目的数字化管理,出具测评报告,出具健身指导报告,即运动处方,实现与浙江省国民体质监测官方网站的无缝连接,完成相关数据上报功能)。
备注:以上项目根据各地自身条件,第2项和第7项为二选一,第3和第8项为自选。
二、申请单位资格和程序
(一)申请资格(符合下列一项条件即可申请)
1、地级市国民体质监测中心;
2、国家级全民健身中心;
3、已获得浙江省体育强县称号的县市区的国民体质监测中心(站);
4、争创2008年浙江省体育强县(市、区)的县(市、区)国民体质监测中心(站)。
(二)申请程序
1、申请单位根据条件自愿申请,由各市统一上报;
2、省体育局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筛选;
3、对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建站辅导培训;
4、申请单位按照规定进行场地建设、人员配备、设备配置,各项工作完成后,省体育局组织有关人员对其检查验收;
5、对检查验收合格单位,授予“浙江省省级国民体质监测与健身指导中心”牌匾,省体育局将对每个创建成功的浙江省省级国民体质监测与健身指导中心一次性器材经费补助六十万元人民币,并在今后三年中每年下拨5万元人民币工作经费;
三、省级国民体质监测与健身指导中心的责任和义务
(一)省级国民体质监测与健身指导中心必须保证每周二次向当地社会公众开放,为群众提供体质健康评定报告和科学健身指导,并积极宣传和倡导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和生活习惯,使之成为当地群众的体质健康服务中心,为科学健身、增强体质,预防和减少疾病,提高国民的健康素质发挥积极的作用;
(二)省级国民体质监测与健身指导中心每年须向省国民体质监测数据库提供1500人以上不同人群的检测样本量或完成省国民体质监测中心下达的指定测试任务;
(三)省级国民体质监测与健身指导中心站须接受省国民体质监测中心的业务指导和考核,对没有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将停拨工作经费,摘除“浙江省省级国民体质监测与健身指导中心”牌匾。
四、运作模式
(一)省级国民体质监测与健身指导中心对社会公众开放服务时,根据不同的检测项目可以免费或收取测试成本费,在完成省体育局和省国民体质监测中心下达的监测任务时不收费;
(二)各省级国民体质监测与健身指导中心在条件成熟、设备齐全、服务到位的情况下,应根据社会不同需求,积极探索市场化运作路子;
(三)省级国民体质监测与健身指导中心应积极与卫生部门合作,通过体质检测与医疗体检共同构筑群众体质健康的双保险。
五、上报时间
请各地创建单位将有关申报材料,于2008年4月底前报省体育局群体处(地址:杭州市体育场路212号,邮编:310004,联系人:蔡琳,电话:0571-85061759)。
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二○○八年三月二十日
主题词:体育 体质监测
通知
抄送:国家体育总局体质监测中心,浙江省国民体质监测中心。
浙江省体育局办公室
2008年3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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