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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体育产业发展资金项目库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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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体育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省级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管理改革要求,加强和规范省体育产业发展资金项目库建设,推进项目全过程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我们制定了《浙江省体育产业发展资金项目库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体育局 2014年9月12日 浙江省体育产业发展资金项目库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省级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管理改革要求,加强和规范体育产业发展资金项目库(下称项目库)建设,推进项目全过程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体育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0]103号)和《关于实施省级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管理改革的通知》(浙财预[2011]43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省财政设立,归口省体育局管理,具有特定目标和专门用途,实行项目管理的体育产业发展资金。实行竞争性分配改革的体育产业项目,暂不纳入本办法适用范围。 第三条 项目库建设是落实预算管理改革要求,强化项目全过程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的基础。项目库建设管理应坚持高标准、规范化,遵循“规划引导、突出重点、结构合理、注重实效”的原则,按照“实施一批、储备一批、培育一批、谋划一批”的思路,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 支持符合全省体育及相关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政策、具有较好经济社会效益和发展前景的体育产业项目进入项目储备库,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体育产业领域,支持引导体育产业核心业态与新兴业态加快发展和快速形成,提升我省体育产业发展的整体水平和竞争力。 第五条 项目库建设实行统筹管理,分级组织实施。省体育局制定年度体育产业发展资金重点支持领域和项目导向目录,确定资金分配原则和方案,建设管理省项目库和专家库,指导、监督各市体育局开展储备项目评审,审查评审结果。各市体育局制定工作流程,组织评审、筛选、审核本市省级储备项目。各县(市、区)体育局做好本地项目储备、资格审查、材料把关及推荐上报工作。 第二章 项目库储备 第六条 根据年度体育产业发展资金重点支持领域和项目导向目录,省体育局每年1月31日前发布年度项目库储备实施范围、目录及项目扶持导向,组织开展项目库建设。 第七条 项目库申报、评审和储备以国内外知名体育竞赛表演项目、体育场馆经营与健身服务项目、运动休闲项目、体育产业(运动休闲)基地建设项目、体育产业品牌打造项目、体育产业新业态、新产品、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项目、省级以上体育产业重大活动项目、体育产业人才队伍建设项目和体育产业服务平台打造项目为重点。 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须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的单位。申报时按规定编写项目申报标准文本(含申报表、可行性报告或实施方案、项目资金基本筹措到位的证明材料和会计报表、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材料)。项目申报单位应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和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各市、县(市、区)体育部门应切实做好体育产业项目的论证评审工作,认真、科学择优筛选储备项目。 第三章 项目库审核 第十条 各市体育部门于每年3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省体育局申报年度省项目库推荐名单,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对已 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按省体育产业项目扶持导向目录或项目类别建立信息卡,注明项目名称、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资金(项目)类别、建设必要性、建设目标任务、简要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等内容。 第四章 项目库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体育产业储备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各地可根据体育产业结构调整、体育产业发展重点变化、省体育产业发展资金安排等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各市体育部门应按本办法规定,建立市级相应的体育产业项目库,明确部门职责,密切协作配合,落实专人负责。 第五章 项目库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对入库并获资金补助的项目,将在“浙江省政务服务网”全过程程序公开、项目公开、信息公开,阳光操作,规范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年度省体育产业发展资金补助项目必须从省项目库入库项目中选择。 第十五条 各市、县(市、区)体育部门要按照推进项目全过程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的要求,切实强化体育产业项目实施监管,按属地管理原则落实监管责任,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建立项目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专人负责项目管理,并严格按项目计划实施,按规定使用项目资助资金。 第十六条 项目补助资金应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或者抵顶地方财政预算拨款。对项目补助资金拨付不及时、使用效益不高的市、县(市、区),省体育局将责成其及时纠正;对群众反映弄虚作假的项目,省体育局将组成检查组进行审计和专项检查,对弄虚作假的项目单位取消项目立项资格,五年内不得申报体育相关的省级财政资金项目,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各市、县(市、区)体育部门要切实强化项目补助资金全程绩效管理,做到“事前设目标、事中强监管、事后有绩效”;建立落实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及时分析项目实施绩效。每个项目建设完成后,各市要及时组织验收并开展绩效自评,每年1月15日前,向省体育局报送上一年补助项目绩效总结报告。省体育局里在各市绩效自评的基础上,采用委托中介机构等方式开展全省综合评价。绩效管理评价考核结果将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并作为下年度项目库建设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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