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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体育设施和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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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公共体育设施和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向社会开放,对于促进全省全民健身活动的普及和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快速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增强全民身体素质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推进公共体育设施和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向社会开放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放目标 到2015年底,全省公共体育设施和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向社会开放应达到以下目标: (一)全省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率达100%。 (二)全省符合开放条件的公办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开放率达100%;鼓励民办学校向社会开放体育场地设施。 二、工作举措 (一)明确开放要求。 各级各类公共体育设施要按照《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带头向社会开放。除重大赛事和维修保养以外,全年向公众开放,每天开放时间不少于8小时。在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学校寒暑假期间适当延长开放时间。公共体育设施在全民健身日全面免费向社会开放。 加快推进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各地要在确保校园安全和维护正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开放的有效机制和服务管理形式,确保辖区内符合开放条件的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利用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学校寒暑假等非教学时间全面向社会开放。有条件的学校可在不影响教学的前提下,在正常教学时间的早、晚间向社会开放。 (二)规范收费标准。 公共体育设施和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向社会开放。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和学校在提供服务过程中确有服务成本开支的,可以适当收取成本费用,具体收费标准以低收费和非营利为原则,报经物价部门批准后实施。其收入专项用于体育设施的日常维修、保养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和学校要在显著位置向公众公示免费或低收费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时间和经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等。收费的公共体育设施,要对儿童、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免费或者优惠,具体办法由体育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订。 (三)加强开放管理。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和学校要制订完善的管理措施,实行组织、制度、责任三落实。建立健全设施开放的服务规范和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落实相应的卫生和安全防护措施,保证设施的完好和正常、安全使用。向儿童、青少年开放的体育设施,要根据儿童、青少年的生理、心理特点,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根据开展活动项目的特点,配备相应的社会体育指导员,为群众参与全民健身提供科学指导。通过购买意外伤害险等方式,建立和完善设施开放过程中的风险防范机制,为群众提供更加完善的服务和保障。 (四)公布开放情况。 各地要及时将本地区公共体育设施名录和符合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条件的学校名录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对公共体育设施和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开放工作的监督。省级有关部门要定期对各市、县(市、区)公共体育设施和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督查体育设施开放率、开放收费等情况,并及时向社会通报督查情况,纠正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公共体育设施和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向社会开放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实施全民健身计划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作用,加大监督检查和考核力度,扎实推进体育设施开放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市、区)政府对这项工作负总责。体育部门负责公共体育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向社会开放工作的指导与协调;教育部门负责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向社会开放工作的指导与协调;物价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公共体育设施和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开放收费标准;财政部门提供公共体育设施和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向社会开放的相关经费保障;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学校落实体育场地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向社会开放的公共安全措施。 (三)加大财政投入力度。 各级政府要安排公共体育设施和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的财政预算,将财政性资金投入与提高公共体育设施、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利用率目标有机结合,为免费开放的公共体育设施、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在维修、管理及意外伤害责任保险等方面建立相应的补偿机制。省财政将按因素法对免费开放工作成效明显、体育设施利用率高的市县进行奖补。要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加大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力度。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6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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