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373/2020-0642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0-12-22 | |
发布单位: | 省体育局 |
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体育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体育部门,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浙江省体育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体育局
2020年12月22日
浙江省体育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省体育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和《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37号)要求,结合体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体育领域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治理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体育事业发展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体育领域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具体决策事项参照省体育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范围),依照本办法有关程序规定进行确定。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签订行政机关合同、开展重大行政执法等,如属于重大行政决策,除依照本办法规定外,同时执行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决策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应当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第五条 省体育局相关职能处室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单位,负责决策事项的建议、决策草案拟订、征求意见、专家论证、组织听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决策执行、评估等工作。
政策法规处负责决策事项建议的征集、决策草案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审核提交和督查工作。
第六条 决策事项实行目录化管理。政策法规处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开展下一年度省体育局决策事项建议的征集工作。
第七条 决策事项建议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征集:
(一)省体育局领导人员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
(二)省体育局相关职能处室结合职责权限和工作实际,研究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
(四)通过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征集。
政策法规处根据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组织相关职能处室或专家研究论证后,形成省体育局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目录,报请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提交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条 省体育局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原则上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编制完成。编制的目录清单,除依法不予公开的事项外,应当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布。确有必要的,可以分批次编制公布全年目录清单。
公布的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名称、重大行政决策主体、决策承办单位、法律政策依据、履行程序要求、计划完成时间等。
第九条 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调整。各相关职能处室可根据工作任务变更等实际情况新增、调整决策事项,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新增、调整决策事项应当经省体育局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条 决策草案由承办处室起草,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起草。决策事项涉及两个以上职能处室的,由局主要负责人确定或者由分管领导协调确定牵头的承办处室。
第十一条 承办处室在拟订草案前,应当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排查决策事项的主要风险源和风险点。
第十二条 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为了保障社会稳定、公共安全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等情形外,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规定:
(一)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等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多种方式充分听取意见;
(二)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组织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论证;
(三)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组织风险评估;
(四)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五)对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
(六)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未列入目录的决策事项属于省体育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范围)的,应当适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决策程序规定的事项纳入目录的,依照其决策程序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承办处室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意见建议。
决策事项涉及其他部门权限的,应当与其他部门协商一致。
第十四条 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组织听证会。
第十五条 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选择专家和专业机构,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和专业机构。
第十六条 风险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实施。风险评估应当形成评估报告,明确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按照有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
第十七条 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按照省体育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程序明确的审查标准、审查要求、审查程序,对决策草案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 承办处室应当在提交局领导集体讨论决策事项的7个工作日前,提请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形式代替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讨论。
提请合法性审查,承办处室应当提供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和履行决策法定程序的说明、征求意见情况等。
第十九条 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三)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第二十条 提交局领导集体讨论,承办处室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
(二)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报送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三)履行专家论证程序的,报送专家论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四)履行风险评估程序的,报送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
(五)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的,报送公平竞争审查表;
(六)合法性审查意见及采纳情况;
(七)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局领导集体讨论时,参加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未发表意见的,视为同意。决策草案是否通过,由局主要负责人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
参加会议人员的意见、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应当如实予以记录、存档。
第二十二条 决策事项按照规定应当听取领导机关意见,或者报请其批准、决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审议结果,应当形成会议纪要或者制发文件,除依法不予公开外,应当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承办处室应当根据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
第二十五条 实行决策事项实施后评估制度。必要时,承办处室应当通过征求公众意见、专家论证和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实施效果、存在问题等进行总结评估,并根据情况进行调整完善。
经评估建议停止实施或者暂缓实施决策事项的,或者建议对决策事项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六条 各市、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和制度,认真贯彻落实省体育局行政决策,及时反馈决策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省体育局______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