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373/2020-0535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0-02-27
发布单位: 省体育局

浙江省体育局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2020-02-27 11:24 来源:浙江省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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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体育局(以下简称省局)合同签订行为,确保合同全面有效履行,防范法律和经济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结合省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合同指以省局名义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签订的合同。包括国有资产管理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劳动合同、科研合同、课题合同及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意向书、协议书(含战略合作协议、框架协议)等。其中国有资产管理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劳动合同以及科研、课题合同按照国家和浙江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变更、纠纷处理、合同归档。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合同实行统一归口、分类管理,办公室为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合同相关业务的统一规范管理。按照工作业务分类,国有资产管理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由体育经济处牵头管理,劳动合同由人事处牵头管理,科研、课题合同由政策法规处牵头管理,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意向书、协议书(含战略合作协议、框架协议)由项目牵头处室负责管理。

第五条  项目牵头处室负责合同订立的调查、谈判、拟定、履行、评估。

第六条  体育经济处、政策法规处分别负责合同财务层面、法律层面的审核,并提出意见建议。

第三章  合同订立

第七条  合同订立包括:合同调查、谈判、拟定、审核、签署等环节。

第八条  拟订立合同的事项,应在省局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额度之内,事先须经局领导批准。 

第九条  合同调查。订立合同前,项目牵头处室应当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核实,同时充分考虑自身的履约能力。

第十条  合同谈判。对于影响重大、专业性强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当组织法律、技术、财会等专业人员参与谈判,必要时可聘请专家顾问参与相关工作。谈判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参与谈判人员的主要意见,应予以记录并妥善保存。

第十一条  合同拟定。项目牵头处室应根据协商、谈判的结果,拟定合同文本:

(一)合同文本原则上由项目牵头处室起草,由对方起草的合同,项目牵头处室应认真审查,有不同意见,应与对方主动开展协商;

(二)国家或行业有合同示范文本的,可以优先选用,但对涉及权利义务的条款应进行认真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修改; 

(三)合同条款应内容完整,表述严谨准确,相关手续齐备,避免出现重大疏漏。

第十二条  合同审核。合同文本拟定完成后,项目牵头处室应征求政策法规处、体育经济处意见,并经局法律顾问审核后,书面提交办公室审核。

第十三条  合同批准。拟定的合同文本经审核论证后报局长或其授权的分管局领导批准。合同标的数额100万元及以上的,应当经局党组会议集体讨论。

第十四条  合同签署。合同应当由局长或分管局领导签订,并加盖省局公章。合同签署至少一式4份。办公室存档1份;项目牵头处室存档1份;体育经济处(涉及财务资金使用的合同)留存1份;对方单位1份。

第四章  合同履行

第十五条  合同依法签订后,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合同。  

第十六条  项目牵头处室应对合同履行情况实施有效监控,强化对合同履行情况及效果的评估、检查和验收,确保合同全面有效履行。

第十七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对方或自身原因导致可能无法按时履行的,应及时上报,经局领导批准后依法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八条 涉及财务资金使用的合同,项目牵头处室应向体育经济处及时报告合同履行进度,便于资金安排。

第十九条 合同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项目牵头处室应与对方签订合同保密承诺,有关人员应当严格保守合同秘密,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相关内容。

第五章  合同变更、纠纷处理

第二十条  合同变更或解除,项目牵头处室应履行与合同订立相同的审核审批程序,并经批准及时与对方达成书面协议。

第二十一条  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项目牵头处室应及时上报,并在规定时效内与对方协商谈判。合同纠纷协商一致的,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经协商无法解决的,项目牵头处室应向局领导报告,依法或依照合同约定采取应对措施解决。

第六章  合同归档

第二十二条   项目牵头处室应当将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获取或形成的材料立卷归档,合同分类管理牵头处室应汇总整理相关合同资料,于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合同档案交办公室统一保管。

第二十三条  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合同档案保管、借取、查阅等工作制度,实行合同档案规范化管理。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任何处室以及个人,未获得省局委托或授权的,一律不得以省局的名义对外签署合同。未经授权,擅自以省局名义签订合同的处室或者个人,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第二十五条  在合同订立、履行、争议处理中,因违反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省局将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省局直属单位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合同管理办法,并报省局备案,规范合同签订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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