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373/2020-0627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浙体竞〔2020〕139号 | 公开日期: | 2020-07-03 |
发布单位: | 省体育局 |
浙江省体育局关于有序推进体育赛事开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省局各赛事执行单位,各省级单项体育协会:
根据体育总局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与体育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有序恢复体育赛事活动的指导意见》的精神,为适应疫情防控常态化要求,全面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总体防控策略,结合浙江实际,现就有序推进全省体育赛事开展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当地疫情防控工作各项部署要求,落实复赛前后的疫情防控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积极稳妥、安全有序推进全省体育赛事开展,促进人民群众身体素质,推动体育消费,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实行科学研判、分类指导、守土有责、各司其职,精准管控各类赛事的开展。
二、分级分类恢复赛事
(一)国际性体育赛事暂不恢复。
(二)全省性马拉松、跨省际举办的体育赛事暂不恢复。
(三)全国性单项赛事的举办。由国家体育总局或中心、协会等单位主办的赛事,各承办地要结合当地疫情防控实际取得当地防控领导小组同意,并报省体育局职能部门备案。在确保安全管理到位,应急预案方案完备的情况下方可举办。
(四)省级赛事的举办。省体育局主办的赛事,由省局赛事执行单位与赛事承办地体育主管部门协商确定。坚持统筹兼顾、属地管理,加强与公安、教育、卫健等部门的配合,取得专业指导和支持。
省级单项体育协会举办的赛事,按“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各项责任措施。
(五)地方性赛事的举办。设区市以下单位举办的赛事,由当地体育部门负责,在当地疫情防控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活动,各地体育部门要加强赛事监管,审慎有序开放赛事。
三、赛事管控举办的责任主体
(一)赛事主办单位负总责。主办单位是安排赛事的决策者,要科学研判赛事开放工作,切实体现责任担当,把好政治政策关口,既不能推诿失职、一统过死,也不能放任自流、无序开放。省局赛事执行单位要对赛事组织管理、裁判员选派负主责。要结合疫情防控需要,合理调整赛事举办的时间、地点、规模,精准预判,科学部署。
(二)赛事承办单位全面负责赛事的管控工作。要及时向当地的主管部门报请工作方案预案,服从交通、住宿、就餐及赛事组织安排上的疫情防控特殊管理要求。对赛事工作人员、服务保障人员的安全负责。
(三)参赛单位负责参赛队伍的安全管理。要全面掌握参赛运动员、教练员及领队等相关人员的身体状况,确保参赛人员健康。
四、赛事组织管理要求
(一)开展全面的全员摸底调查。赛事的组织管理人员与参赛对象必须为同意复工复训人员。严禁红黄码人员和无症状感染者、抗体阳性者参与赛事组织和参赛。抗体阳性转阴性者暂不参与赛事。
(二)全面清洁竞赛场所。参赛报到前,应根据各级防控办相关的防控疫情卫生清洁与消毒指南要求,对比赛、交通、生活场所和餐厅进行全面的清洁消毒。
(三)充分准备防控物资。要高度重视赛事期间的防疫物资保障工作,建立健全防疫物资保障工作机制,按照疫情防控工作需求和机构规模,配备必要的防护口罩、消毒液、红外测温仪等疫情防控用品,做好应急处置预案。
(四)强化“封闭式”管理。要全面实施赛事场地“封闭式”管理制度,严控人员进出,加强进出流程管理,实行测体温和凭健康码方式进入场馆。
(五)做好赛事恢复的预告工作。赛事恢复举办的时间确定后,要通过“赛事补充通知”和“疫情防控期间参赛告知书”等方式,告知相关人员赛事恢复时间以及注意的事项,确保信息畅通。
浙江省体育局
2020年6月16日
抄送:驻省政协机关纪检监察组。
浙江省体育局办公室 2020年6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