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373/2021-0567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浙体群〔2021〕340号 公开日期: 2021-12-14
发布单位: 省体育局
统一编号: ZJSP33-2021-0003
有效性: 有效
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2-17  16:39来源:浙江省体育局

各市、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省体育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浙江省体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体育局

2021年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体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和全民健身国家战略,推进新时代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提升社会体育指导员能力素质,充分发挥他们在传授健身技能、组织健身活动、宣传健身知识等方面的作用,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切实发挥社会体育指导员在全民健身中的主力军作用,切实解决全民健身志愿服务“谁来做”“做什么”“怎样做”的问题,打通科学健身指导服务“最后一公里”。建立健全选拔、培训和服务评价激励机制,激发社会体育指导员活力,提高社会体育指导员上岗率,形成具有浙江特色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机制。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骨干队伍建设

1.遴选培训对象。围绕群众健身需求,突出“爱健身、有情怀、懂技能、会组织”的目标导向,注重从有志愿服务意愿的健身骨干中遴选培训对象。

2.优化师资结构。省、市、县三级可结合实际,组建专业社会体育指导员讲师团队,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研究,编写培训教材,开展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培训团队主要由理论素质较高、实践能力较强、专项技能突出的体育专业教师、国家级和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体育管理人员、体育社会组织骨干等组成。

3.拓展培训内容。以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职责、健身技能、组织能力、综合管理等方面为培训内容,坚持“训用一致”原则,加强实操业务技能培训,不断丰富培训项目,结合地方特色和各地需求增设健身效果好、群众参与度高的体育项目,加强优秀传统体育项目培训。

4.创新培训模式。积极探索政企合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多元化培训。建立线上线下贯通的培训模式,线上培训以理论知识学习为主,线下培训以健身技能传授为主,将短期集训转变为常态化培训,使每个社会体育指导员至少掌握1-2个项目技能。

5.规范培训机制。建立规范化培训机制,按照大纲要求完成等级培训任务。各级体育主管部门、经体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协会应当开展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开展培训时,应当对报名参加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培训的人员进行审查,制定科学的培训计划,落实培训内容,评价培训效果,对培训合格人员颁发证书。

(二)规范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机制

6.实施网络注册。省体育局开发建设社会体育指导员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各市、县(市、区)应结合实际完善相应功能,安排专人做好辖区内社会体育指导员信息的管理和维护。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将本地新增和晋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在平台上及时登记注册。

7.实现数据管理。体育主管部门和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应当引导社会体育指导员将志愿服务情况及时上传平台,通过平台实时采集社会体育指导员服务次数、服务时长和群众评价等量化指标,为社会体育指导员晋级、激励、退出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撑。

8.加强晋级管理。根据《浙江省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晋升培训合格并上岗服务应达到以下相应要求,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晋升至二级,在担任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期间,原则上要在平台志愿服务满160个小时以上;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晋升至一级,在担任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期间,原则上要在平台志愿服务满120个小时以上。社会体育指导员上岗履职情况经平台审核后,获得相应积分,作为奖励和评优的主要依据。

9.促进作用发挥。通过委托授权、职能转移、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引导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在会员招募、业务培训、服务管理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社会体育指导员组织应当每年举办1次以上社会体育指导员交流展示活动,展现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成果。

10.明确服务要约。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或体育社会组织、社会体育指导员与服务对象之间可以根据需要订立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指导服务的内容、方式、时间和保障措施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1)开展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指导服务活动的;

(2)开展涉外社会体育指导服务活动的;

(3)指导服务期限在一个月以上的;

(4)为各类赛事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

(5)组织社会体育指导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

(6)社会体育指导员、社会体育指导员所在组织,以及服务对象任何一方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

社会体育指导员、社会体育指导员组织、指导服务对象在志愿指导服务活动中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途径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必要时,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提供帮助。

(三)健全全民健身志愿服务体系

11.纳入志愿服务体系。社会体育指导员是“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热心奉献者,是“具备专业知识、技能提供专业志愿服务”的志愿者,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协调本地志愿服务工作机构,将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纳入志愿服务工作体系,引导社会体育指导员在科学健身指导、赛事活动组织、体育场地设施使用和维护、体育宣传等方面发挥作用,各地组织大型体育赛事活动时可优先录用社会体育指导员参与志愿服务工作。

12.加强阵地建设。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要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阵地建设,建立健全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站点,根据人口密度、年龄结构、体育场地设施等情况合理安排社会体育指导员,形成自上而下的科学组织架构和服务体系,各基层文化体育组织、群众性体育组织和全民健身设施的管理单位根据实际安排一定数量社会体育指导员,鼓励各地建设一批有标志性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志愿服务岗位。

13.定期开展服务。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应当定期组织社会体育指导员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开展志愿服务工作,组织开展乡镇(街道)、乡村(社区)体育赛事活动,丰富基层文化体育生活。

三、保障措施

14.强化组织领导。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要主动把抓好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作为推动全民健身事业的重要抓手,切实承担起统筹规划、协调指导和服务保障的职责,推动形成部门主管、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各市、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每年至少开展2次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研究,及时帮助解决开展工作时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15.加强经费保障。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事业经费预算中列支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经费,鼓励各行业体育协会、体育单项协会等单位为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提供经费,鼓励社会各界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提供资助和捐赠。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经费应当专款专用。

16.完善基础条件。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为社会体育指导员从事健身指导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器材、工装等基本条件,解决就餐、交通等方面的实际困难,购买安全责任和意外伤害的保险。

17.建立激励机制。组织开展“最佳社会体育指导组织”、“优秀社会体育指导员”等先进典型推选工作,建立以服务时长、服务次数、服务效果为主要指标的评价体系。县(市、区)、市、省级最佳社会体育指导组织、优秀社会体育指导员应逐级推选产生,推选工作分别于当年度10月底前、12月底前和下一年度3月底前完成,未实行本级推选的不得参加上一级最佳社会体育指导组织、优秀社会体育指导员评选。建立优秀社会体育指导员激励回馈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采取免费或优惠使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借阅图书、观看体育比赛、文艺演出等措施予以激励。

18.注重宣传引导。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要为社会体育指导员搭建更多平台,给予更多支持,激发和引导广大体育爱好者参与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积极宣传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志愿服务和奉献精神,及时报道在全民健身事业中常年坚守、任劳任怨、无私奉献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增强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荣誉感和影响力,营造全社会尊重、关爱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社会体育指导员组织的浓厚氛围。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2011年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和《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2018年修订版),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的实施细则。

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链接:1.关于《浙江省体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2.一图读懂《浙江省体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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