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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省国民体质监测工作规定》的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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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起草的背景、依据和起草过程 国民体质是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把增强人民体质作为体育事业的中心任务、根本任务,这是由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所决定的,也是由体育的本质所决定的。国民体质监测是一项“国民健康工程”,即将国民体质作为国家的资源加以管理,工作核心为定周期、定指标、定方法、定样本,调查与测试来动态观察和掌握国家或一个区域国民的体质变化,从而运用科学的方法和客观的评价来解决发展体育运动的效果问题,为开展全民健身工作提供科学依据,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国民体质测定则是衡量个体体质水平的标准,是政府和体育部门为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项体育公共服务事项。其测试内容较为丰富,主要包括身体形态,身体机能、身体素质的测试评估指标,。测试和评价所涉及的多个方面都与身体终生健康的每个特定状况有密切联系,每一项测试内容都反映了身体健康素质的一个或多个要素。通过测试,促进个体对自身健康状况的关注,提高个体对科学健身的重视程度。 “生命在于运动,运动需要科学”。只有科学的健身,才能获得最佳且持久的锻炼效果,有效地促进国民拥有健康的体魄。而这一有效举措的完整实施正是有赖于体质测定与健身指导两个重要部分。从了解被测人员的体质状况开始,掌握他们的各项身体素质、生理生化指标。根据这些测得的指标对被测人员的身体做出综合评定,再根据评定结果制定有针对性的锻炼计划,并按照这些计划进行锻炼就是科学有效的健身。科学健身的过程就是运用科学的理论方法进行锻炼从而达到促进健康的一个过程。这是一个从测试、评估、实践到再测试、再评估、再实践的一个不断循环往复的过程。因此,体质测定,掌握一手资料是进行科学健身指导的核心基础;科学指导,并实现有效健身则是体质测定的最终目标。 浙江历来是各项体育事业发展的先行者,在全民健身事业领域的改革创新同样处于全国领跑地位,而独具浙江特色的国民体质测定与健身指导服务体系则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我省的体育部门一直秉持着“运动锻炼是健康保障、科学健身是运动锻炼保障”的基本观念,本着以人为本,服务社会的宗旨,确立了以全民健身活动服务体系为引导,以国民体质测定与健身指导服务体系为保障,扎实推进我省的国民体质健康工程的不断完善。为全面、及时了解我省全民健身活动的状况和我省国民体质现状和变化规律,客观评估《全民健身计划》实施效果,为建设覆盖城乡、比较健全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提供支持,进一步规范国民体质监测工作,客观准确地把握全省国民体质状况,指导群众科学健身,浙江省体育局起草修订《浙江省国民体质监测工作规定》。 二、《工作规定》的框架和主要内容 《工作规定》分为5个章节共计25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总则(第1-6条)。主要是制定工作规定的依据、国民体质监测对象、任务、原则及各组织机构职责。 第二部分:网络构建与职责(第7-14条)。实行分级管理,规范化构建国民体质监测网络(由省国民体质监测中心、市国民体质监测中心、县(市、区)国民体质监测中心和各监测点构成),明确各级工作职责。 第三部分:组织实施与物质保障(第15-18条)。主要针对国民体质监测工作的部署、工作方案、工作程序、工作经费进行严格规范。根据国家每五年开展一次国民体质监测工作的统一部署,并下达工作方案。在工作程序上严格按照国家要求执行,统一使用国家指定体测器材及数据汇总方式,并加强经费使用管理。 第四部分:结果公布与资料保管(第19-22条)。规范结果公布及资料保管流程,对全省国民体质监测结果实行统一公布制度,明确资料及数据归属及数据使用权限。 第五部分:奖励和处罚(第23-25条)。适当对在国民体质监测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各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予以表彰鼓励。对违反规定者,视情节轻重进行一定处罚。 三、亮点和特色 (一)全面性。《工作规定》是以《全民健身计划》为指导,按照中央、省的相关政策的要求,遵循国民体质监测工作发展规律,结合了当今国民体质监测工作发展现状,在保留上一版《工作规定》基本框架的前提下,对其章目编排及条文顺序进行了相应调整,对已不符合新情况的规定做出修改,补充新的规定及要求,扩充省国民体质监测中心对监测数据的发布功能,细分县(市、区)国民体质监测中心及各监测点之间的工作职责,更加全面的优化浙江省国民体质监测工作规定细则。结合《工作规定》的定位,重点全面地解决《工作规定》在国民体质监测工作的规范作用。在工作方案的制定细则中,《工作规定》将原先的通过省统计部门审批制定调查表式及抽样方案全面性地概括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领域专家制定国民体质监测工作方案,促使工作方案结合多领域专家观点,更具科学性。 (二)创新性。《工作规定》为了把握全省国民体质状况,指导群众科学健身,以科学、客观、准确为导向,创新地将原先的工作经费由各级体育部门从其事业经费或体育彩票公益金中解决,转变为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通过多样化的财政手段解决财政经费难题,同时加强要求对国民体质监测工作经费使用的管理,优化工作经费配置,给予国民体质监测工作更宽阔的施展空间。 (三)规范性。原先对国民体质监测工作中网络构建只有三级,经过修订后,扩充为四级,分别为省国民体质监测中心、市国民体质监测中心、县(市、区)国民体质监测中心和街道(社区)国民体质监测点。通过规范国民体质监测工作网络构建模型,分级管理国民体质监测工作,明确责任分工,做好任务分解,让工作更好地落到实处。《工作规定》将原先的省国民体质监测中心监测结果公布后,地方公布本区域监测结果,修改为,全国国民体质监测结果公布后,我省公布全省国民体质监测结果,并明确规范资料的归属及保管,将资料公布流程深入规范化。 四、实施时间 本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五、解读部门及联系方式 解读部门:浙江省体育局群体处 联系方式:0571-85061752 业务指导:浙江体育科学研究所(浙江省反兴奋剂中心) 联系方式:0571-8506226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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