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373/2023-0034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浙政办发〔2023〕60号 公开日期: 2023-11-07
发布单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统一编号: ZJSP01-2023-0023
有效性: 有效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机关企事业单位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4-02-05  09:34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盘活体育场地设施存量,更好解决人民群众健身“去哪儿”问题,现就机关企事业单位(不含学校,下同)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打造互利共赢的开放机制,积极推进机关企事业单位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共享,提升体育场地设施利用率,有效缓解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与体育场地设施供给不足之间的矛盾,形成“单位支持、员工受益、社会满意”的良好局面,不断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以政府为主导,以机关企事业单位为主体,加强部门协作,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加快推动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

——坚持因地制宜,有序推进。以属地管理为原则,根据机关企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分类施策、稳步推进,分批分阶段推动实施,形成健康有序的开放格局。

——坚持服务社会,体现公益。以“能开尽开、应开尽开”为原则,面向周边群众,立足公益属性,鼓励各地实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积极探索机关企事业单位体育场地设施开放多元化成本补偿机制。

(三)主要目标。到2024年底,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达到1500家以上,每个县(市、区)原则上不少于15家(山区26县和海岛县不少于10家),基本形成政府、部门、社会力量相互衔接的体育场地设施开放工作格局。到2025年底,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达到3000家以上,每个县(市、区)原则上不少于30家(山区26县和海岛县不少于20家),形成管理规范、监督有力、评价科学的体育场地设施开放工作体系。

二、开放范围

全省各级各类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供干部职工使用的体育场地设施,原则上应当向社会开放。涉密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医院等特殊单位体育场地设施可暂不向社会开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鼓励私营企业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

三、开放办法

(一)明确场地设施开放基本条件。具备以下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要积极推进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

1.体育场地设施与办公、经营区域相对独立或分离,体育场地设施开放不影响单位正常办公与生产经营秩序。鼓励单位对体育场地设施进行“一场两门”改造,为开放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2.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等安全可靠,符合国家安全、卫生和质量标准及相关要求。

3.有相对稳定的体育场地设施更新、维护和运转经费,定期对场馆、设施、器材进行检查和维护。

(二)明确场地设施开放时间。机关企事业单位体育场地设施实行定时定段开放与预约开放相结合,向社会开放时间一般不少于每日3小时(18时后开放时间不少于每日2小时),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向社会开放时间一般不少于每日6小时。具体开放时段、时长由体育场地设施开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确定,并向社会公示。如遇特殊原因需暂停开放,应提前向社会公告。

(三)实施开放人群准入制度。机关企事业单位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实行实名认证,健身团体或个人须通过线上登记预约或现场登记后进场锻炼。体育场地设施开放单位可提出健康管理和安全使用场馆设施的基本要求,明确各方责任。健身人员应自觉遵守体育场地设施规范使用相关规定,配合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管理相关手续,并在指定范围内活动。

(四)构建良性管理运营模式。鼓励各地、各单位因地制宜,采用单位自管、协会托管、第三方管理等多种方式,探索最佳运行模式,实现长期良性运营。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投资、冠名、合伙制、捐赠等形式参与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和开放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各级体育部门负责提供机关企事业单位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维护、管理等技术指导,组织体育场地设施管理人员培训,做好本地机关企事业单位体育场地设施调查统计并向社会公布;原则上为每个体育场地设施开放单位配备1名基层体育委员或社会体育指导员参与开放工作,鼓励具有特长的社区居民志愿服务开放工作。体育场地设施开放单位应明确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检查、维护工作,在醒目位置标明体育设施使用方法和安全须知等,并安装安保摄像头,确保场地、设施、器材完好和安全。

(二)完善风险防控和安保机制。各地要积极推动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建立健全加强机关企事业单位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的安保机制,强化治安管理和安全保障。体育场地设施开放单位要根据体育场地设施的安全风险进行分类管理,购买专项责任保险,防范和消除安全隐患。鼓励引导健身团体和个人购买运动伤害类保险。

(三)加强场地设施开放经费保障。各地要采取奖励、专项资金补助、体育彩票公益金补助等措施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体育场地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向社会开放,对体育场地设施开放单位在管理、运营、维护、更新和物业、安保、购买体育场地设施公众责任保险等方面的合理支出予以补助。

(四)推进场地设施开放数字赋能。各地要加强机关企事业单位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的信息公开工作,通过多种方式公开开放的时段、区域、项目和相关服务,公布使用体育场地设施的程序、途径和办法。省体育局负责推进机关企事业单位体育场地设施数字化应用和管理系统建设,实现信息采集、信息共享、动态监控、用户评价等多种功能一体化。各地体育部门要指导体育场地设施开放单位做好体育场地设施的智慧化改造。体育场地设施开放单位要及时设置、更新体育场地设施信息,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反馈问题。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机关企事业单位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研究制定工作措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二)强化激励评价。将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纳入健康浙江考核指标体系。鼓励各地将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纳入为民办实事项目。

(三)加强宣传推广。加强对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相关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引导更多单位开放体育场地设施,提升人民群众知晓度、参与度。及时总结经验做法,不断增强带动效应,积极营造良好氛围。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机关企事业单位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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