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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省学校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职称评价标准(试行)》的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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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起草的背景、依据和起草过程 2020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体育总局印发《关于深化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对深化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指出了明确方向,提出了具体要求。2022年,五部门联合印发《浙江省大中小学校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浙体人〔2022〕275号)明确将学校体育教练员职称纳入体育专业人员职称系列。为进一步健全职称体系,完善学校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机制,加强我省体育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升体育专业人员职称评审质量和水平,推进体育行业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落实《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0〕3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体育总局关于深化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76号)、体育总局、教育部《关于深化体教融合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意见》(体发〔2020〕1号)等文件精神及本省相关规定,特制定《浙江省学校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职称评价标准》(以下简称《评价标准(试行)》)。 省体育局把制定学校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职称评价标准工作作为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列入日程,同时作为主题教育整改整治、推动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一是开展调查研究。2023年下半年开始,由局人事处牵头,组建了学校体育教练员职称评审标准工作专班,会同体育训练处和浙江体育职业技术学院相关处室着手《评价标准(试行)》研究起草工作。根据学校体育发展实际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工作。二是着手起草文件。今年9月初着手文件起草,形成《评价标准(试行)》初稿。10月多次召开专班会议,反复研究讨论,并于11月形成《评价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三是广泛征求意见。广泛深入开展征求意见工作,发放征求意见至省体育局各机关处室、各地市体育部门、省级训练单位和省教育厅,收到相关意见建议33条,对上述征求到的意见逐条进行研究,对合理的意见予以采纳。2023年12月5日-12月14日,在省局网站开展为期7个工作日的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工作。四是业务审核及合法性审查。于2023年12月12日发函至省人力社保厅,商请联合发文并对《评价标准(试行)》进行意见征求并及开展合法性审查,12月20日省人力社保厅回函对《实施意见》中部分内容提出了修改意见。我局政策法规处也同步开展了合法性审查。专班小组根据省人力社保厅和我局政法处合法性审查的意见,对文稿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评价标准(试行)》送审稿,并提请局领导集体研究同意。 二、《评价标准》的框架和主要内容 《评价标准(试行)》分为9个章节共计31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总则和基本条件(第1-9条)。主要是制定标准的依据,评审人员的性质范围,学校体育教练员职称类别,评审职称的基本条件。 第二部分:学校体育教练员资格条件(第10-17条)。初级、中级、高级、国家级学校体育教练员学历、资历、专业能力、业绩等要求,并涵盖了普通高等教育学校、中小学校体育教练员所评职称需要的业绩要求。 第三部分:破格晋升条件(第18条)。主要是业绩特别突出的体育专业人员,优秀运动员退役后从事学校体育教练员工作,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体育专业人员破格晋升条件。 第四部分:评审组织、方法及权限以及附则(第19-31条)。学校体育教练员职称评审的权限、方法、程序、评委会组织条件和要求、评审结果公布等,按《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20〕47 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级教练由浙江省体育教练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审核推荐,报国家体育总局审定。体育专业职称申报人和用人单位均承担诚信申报责任,申报人不得存在反兴奋剂工作规定的不当行为,对比赛名称、有效业绩、代表成果,集体、团体项目、主教练等进行明确定义。 三、亮点和特色 (一)填补制度空白。《评价标准(试行)》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央、省的相关政策的要求,遵循人才成长规律,突出学校体育的特点,结合当今体育发展,尤其是青少年体育发展现状,填补了我省学校体育教练员职称评审标准的空白。有效解决了学校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人才职称晋升的通道,体现职称评价在人才培养中的激励和导向作用。 (二)突出分类评价。按照学校体育教练员的职业属性,根据普通高等院校和中小学校体育教练员岗位职责的不同侧重点,合理制定专业能力和工作业绩标准。着重考察学校体育教练员在承担学生体育运动专项技能训练,传授运动损伤防护康复等知识技能,承担学校运动队训练管理、开展运动训练、参加体育竞赛、选拔输送优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高水平运动员;指导组织各级各类体育赛事、校园体育社团活动、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建设等方面做出的贡献和支撑作用。 (三)科学制定标准。在制定《评价标准(试行)》时,更注重科学性、可量化和可行性。专业能力方面,参考学校体育老师职称评价标准的相关内容;工作业绩方面,则参考竞技体育教练员职称评价中的业绩条件。将运动成绩、运动员技术等级、人才输送和注册人数等条件作为学校体育教练员工作业绩之一,充分体现了业绩条件的全面和多维度。学校体育是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基础,学校体育教练员作为进一步深化体教融合,厚植体育人才储备的重要组成部分,《评价标准(试行)》注重不同层次学校体育教练员与竞技体育教练员专业能力和工作业绩的接轨,平衡好与竞技体育教练员、学校体育教师之间的标准。 四、实施时间 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五、解读部门及联系方式 解读部门:浙江省体育局人事处 联系方式:0571—8506175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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