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373/2024-0538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体群字【2024】15号 公开日期: 2024-04-30
发布单位: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
统一编号:
有效性: 有效
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危险性山地户外运动赛事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4-30  15:14来源: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行政部门:

为贯彻实施《体育法》,体育总局联合相关部委于2023年1月公布了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目录,并印发了《关于做好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体政字〔2023〕2号)等一系列文件,对规范发展高危险性体育赛事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长期以来,各级体育部门和组织参与者对山地户外运动中的超长距离山地越野赛等高危险性赛事的规律认识不足,致使一些赛事操作不规范,甚至出现了一定的风险,社会舆论反映比较强烈。为进一步加强对高危险性山地户外运动赛事的管理,保证参与者生命财产安全,使体育事业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压实各方责任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各相关社会团体、赛事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及各相关单位,应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担负起各自的责任,保证各项体育赛事活动在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的同时,办得更加安全、圆满、精彩。

二、全面落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行政许可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体育行政部门要全面落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行政许可制度。《体育法》规定了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行政许可制度,《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规定了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行政许可流程。县级以上地方体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举办高危险性山地户外运动赛事组织的人员资质、场地装备器材及通信、安全、交通、卫生健康、食品、应急救援等保障措施的审查工作。没有人员条件和技术条件的,应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实地核查。实地核查应有书面记录及核查意见。严格落实《关于做好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专业技术人员资质应以全国单项体育协会的规定为标准,可参照中国登山协会制定的山地越野跑办赛指南和参赛指引。

三、坚持熔断机制

高危险性山地户外运动赛事受自然条件影响较大,赛事组织无法做到完全把控,为保证赛事安全,各地方、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体育总局颁布的《关于建立体育赛事活动“熔断”机制的通知》要求,坚持熔断机制。对于突然出现的可能危及参赛运动员安全的天气、已经出现的相对集中的运动员伤病,以及参赛组织者不能完全把控的其他危险情形,必须果断采取熔断措施。熔断机制的触发及善后事宜,由赛事组织者或赛事批准单位负责。

四、建立分级分类的审查制度

对高危险性山地户外运动进行分级分类审查。对于海拔超过4000米、全程关门时间超过12小时、参赛人数超过2000人的A类高危险性山地户外运动赛事,县级以上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许可前,应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充分听取意见。专家组由具有从事该赛事5年以上经验,并经过专业机构培训合格的3-5人组成。对于海拔超过3500米(低于4000米)、含有夜间赛程(全程关门时间在12小时以内)、赛事距离超过42.195千米的B类高危险性山地户外运动赛事,由县级以上地方体育行政部门依法依规许可。

五、建立高危险性山地户外运动赛事安全监督制度

高危险性山地户外运动赛事的安全监督人员由赛事许可机关的上级赛事主管部门派遣,向派遣部门负责。安全监督员要落实发现并纠正赛事线路、赛事准备、赛事执行过程中的安全问题等职责;赛前应出具赛事安全可控报告,赛后应出具赛事安全报告。赛事安全监督员应具备中国登山协会认可的相应赛事专家条件。

六、建立长期的高危险性山地户外运动赛事培训体系

建立贯通全国单项运动协会、地方体育行政部门、赛事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参与者的赛事组织服务培训体系。赛事组织和参与单位、个人,应认真学习研究贯彻中国登山协会公布的山地越野跑办赛指南和参赛指引,杜绝因组织措施不当可能带来的危害。加强对参赛人员山地户外专业知识、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参赛人员自我防护能力和安全意识。



体育总局办公厅

202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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