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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的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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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省“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的要求,我省全面整合文化、旅游、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体育和文物七大领域执法职能,形成覆盖全省的统一、高效、有序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体系。 为进一步规范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商省新闻出版局、省电影局、省广电局、省体育局和省文物局,制定了《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以下简称《行使办法》)。根据省司法厅审查要求,需对该《行使办法》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修订情况报备说明如下: 一、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 2.《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三百三十五号); 3.《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文化和旅游部及相关部委制定的自由裁量规则; 4.我省省级有关部门制定的自由裁量规则。 二、修订原因及过程 由于校对疏失,致使《行使办法》第十条第四款内容出现了错误,现将《行使办法》第十条第四款“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修订为“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删除了其中的“行政法规”四个字。 按照省司法厅要求,我厅于今年1月份,完成了向省新闻出版局、省电影局、省广电局、省体育局、省文物局等部门征求修订意见的工作。8月9日至8月18日在厅政务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公示期结束,未收到社会各界的修改意见和建议。8月22日,经厅政策法规处合法性审查通过。9月20日,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行使办法》修订文本。 三、主要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行使办法》全文由24条组成,对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内涵、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的原则和范围、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对法律法规中设定的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和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几种处罚规则的适用进行了量化,便于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的选择适用。 《行使办法》由我厅会同省新闻出版局、省电影局、省广电局、省体育局和省文物局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发文。 四、实施日期 《行使办法》于2023年11月1日起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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