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373/2012-0601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浙政办发〔2012〕102号 公开日期: 2012-08-21
发布单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统一编号: ZJSP01-2012-0054
有效性: 有效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4-09-27  09:10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解决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中面临的实际困难,提升运动员综合素质,保障运动员基本权益,促进运动员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育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3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体育人才培养阶段的文化教育工作,打好运动员文化教育的基础
  (一)处于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运动员文化教育,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要求,与九年义务教育学校紧密结合,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领导,保证所有适龄运动员依法接受文化教育并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各级政府要加强公办体校建设,将其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将文化教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加大经费投入,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二)全省少年儿童体育学校运动员的基础教育,应建立以普通中小学为主体的业余训练文化教育体系,运动员就近在普通中小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三)中等体育运动学校是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重要阵地。各级政府要抓紧研究,并加快推进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管理体制改革,推动中等体育运动学校与优质中小学共建、联办,尽快形成体育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共管、以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为主的管理模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将中等体育运动学校招收的义务教育阶段运动员的文化教育工作纳入基础教育序列,依法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全省中等体育运动学校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学,应按照国家规定的课程方案、课程标准,选用国家规定教材,实施文化课教学。中等体育运动学校职业教育阶段的教学,应根据国家有关中等职业教育的规定和学生发展的实际需要,制订各专业教学计划,开发具有区域特色的专业课程和校本教材,充分利用其他教育资源,切实提升运动员的文化素质和综合职业素质,为运动员的升学和就业奠定基础。
  (四)教育、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研究探索新形势下运动员文化教育规律,整合资源,创新体校管理模式,逐步将运动员文化教育交由教育部门负责。机构编制部门会同体育、教育、财政等部门,根据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需求等情况,核定教职工编制,合理配备文化课教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核定的编制为体校选派文化课教师;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对体校原有文化课教师资质进行考评,合格者由教育部门统一管理,不合格者由教育、体育部门安排培训或由体育部门安排转岗,切实提高师资队伍水平。各类体校文化课教师应与当地教师享受同等待遇。
  (五)允许各类体校录取的学生在普通中小学注册并保留学籍。对要求参加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的体校学生,由当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商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到普通高中学校就读。
  (六)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全国青少年教学训练大纲的要求,确保青少年运动员接受科学系统训练;要根据不同运动项目和不同年龄阶段运动员训练规律,合理把握运动员从事专业化训练的年龄,切实保证运动员文化课学习时间。体育、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完善青少年竞赛体系,共同组织省级各类青少年体育比赛;加快推进运动员赛前文化课测试工作;共同制订各类体校学生代表当地中小学参加各级体育竞赛政策。全省青少年体育竞赛时间应尽量安排在假期举行,并就近参赛。
  (七)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和中等体育运动学校要认真落实文化教育准入标准和管理、考核办法,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考评机制。
  (八)浙江体育职业技术学院是培养竞技体育人才的重要基地,要健全运动员科学选材制度,加快制订运动员进队文化测试办法,完善九年义务教育到高职教育的运动员文化教育体系,使运动员文化教育得到有效保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浙江体育职业技术学院九年义务教育阶段文化课的教学管理、教师配备和培训等教育工作纳入基础教育系列。积极探索“教学、训练、科研”三位一体的人才培养模式,努力办出体育类高职的特色和水平。
  二、拓宽运动员培养输送渠道,为运动员就学积极创造条件
  (九)省体育局和省教育厅要密切配合,积极向教育部争取在省属高校增设高水平运动队项目,不断提高运动队的建设水平。
  (十)不断拓宽运动员就学渠道。符合免试入学条件的省优秀运动员,可推荐进入普通高等院校学习。举办高水平运动队的省普通高等院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省优秀运动队适龄试训运动员。省属高校招收体育特长生,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中等体育运动学校毕业生。争取更多符合条件的省属高校取得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资格。体育、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研究制订省属普通高职院校招收中等体育运动学校毕业生的优惠政策,鼓励支持中等体育运动学校毕业生报考普通高职院校。招生院校单招向公办体校毕业生倾斜,提高公办体校学生的录取比例。
  (十一)当地教育、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共同下文认定的体教结合义务教育学校,经市教育、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教育厅和省体育局批准后,可以招收不超过学校当年招生比例5%的体育特长生。体育特长生的招生计划、招生条件、招生范围、招生时间、录取办法由当地教育、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订,向社会公开,并接受上级教育、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禁止学校以招收体育特长生的名义收取任何费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发挥人才、训练、竞赛、场地等资源优势,与教育部门共同组建特色示范学校青少年运动队,加强校际交流,提高比赛水平,激发学生参与体育锻炼的热情,促进学校阳光体育的深入开展,全面提升学生身心素质,同时拓宽优秀体育后备人才选拔和培养渠道。
  (十二)各级教育、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运动员文化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运动员文化教育工作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指导、督促、检查运动员文化教育的各项工作。
  三、完善运动员保障体系,不断提升运动员保障工作水平
  (十三)强化对优秀运动员的有效激励,探索建立与岗位责任、风险和工作业绩相挂钩的激励机制。根据运动员职业特点及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规范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工作,进一步完善优秀运动员体育津贴奖金制度等政策,确保优秀运动员收入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十四)运动员及其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及时做好运动员退役后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衔接手续,确保运动员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根据运动员特点,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为运动员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进一步完善运动员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切实加大保障力度。将运动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配套政策规定,依法、及时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等工作。
  (十五)广泛开展伤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切实增强运动员、教练员和管理人员的伤病防治意识。强化运动性伤病防治措施,加强医务监督,实施科学训练,扎实做好运动性伤病的预防工作,减少运动性伤病的发生。
  (十六)切实做好优秀运动员的退役安置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运动员聘用暂行办法〉的通知》(体人字〔2007〕412号)精神,进一步完善优秀运动员职业转换社会扶持体系,努力拓宽退役安置渠道,帮助优秀运动员顺利实现职业转换。根据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改革的有关要求,积极做好相关政策调整工作,继续为退役后有志于从事体育教师工作的优秀运动员获取教师资格创造条件。事业单位招聘有体育特长工作人员的,对退役优秀运动员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聘用;教育类事业单位招聘体育教师、体育教练员等体育类专业技术人员的,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优先聘用具有教师资格(教练员资格)退役优秀运动员;乡镇(街道)、社区应优先聘用获得职业资格证的退役运动员担任社会体育指导员。
  四、建立健全领导机制,切实加强对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七)各级政府要明确分管负责同志牵头,体育、教育、财政、人力社保、编制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密切配合的协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点和难点问题;要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订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要制订全省运动员文化教育和保障工作考核办法,定期组织考核检查,指导、督促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8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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