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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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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体育部门,各省级训练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2号)相关规定,省体育局制定了《浙江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经省体育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体育局 2024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运动员不断提高运动技术水平,进一步规范全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根据《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体育总局令第32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运动员取得符合《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以下简称等级标准)规定的成绩,授予相应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以下简称等级称号)。 第三条 等级称号的授予,遵循公开、公正、高效原则。按照规定的权限、期限、标准、范围、条件、程序实施。 第四条 等级称号分为: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 第五条 浙江省体育局(以下简称省体育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级比赛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省级比赛可授予等级称号包括: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 其他可授予等级称号的国际比赛、全国比赛依据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等级标准 第六条 等级标准由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负责制定和修订,并公布建立等级标准的项目。 第七条 本省列入等级标准的比赛应具有较高竞技水平,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可授予奥运会比赛项目一级运动员的为浙江省运动会,以及省体育局主办的单项比赛; (二)可授予奥运会比赛项目及武术项目二级运动员的为浙江省运动会,以及省体育局主办的的单项比赛; (三)可授予三级运动员的为省体育局主办的单项比赛。 第八条 省体育局制定全省年度可授予等级称号的赛事名录,报体育总局审核备案,并按体育总局公布的可授予等级称号赛事名录执行。 第九条 授予等级称号的省级赛事应当竞赛规程完备、组织管理规范。 第十条 以测试、推荐、邀请或其他非正式身份参加相关比赛的,不得授予等级称号。 第三章 授予主体和方式 第十一条 省体育局负责授予本行政区域内省级比赛等级称号。 省级有关项目管理中心、省体育竞赛中心等为可授予等级称号赛事执行单位(以下简称赛事执行单位),负责协助省体育局开展比赛秩序册、成绩册和拟授予等级称号的运动员信息内部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 等级称号授予方式为: (一)公示:赛事执行单位应当在比赛结束后12日内,向省体育局提交经审核的比赛秩序册、成绩册和拟授予等级称号的运动员信息。运动员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体育项目、等级称号、比赛成绩、比赛名称、比赛时间和地点等。 比赛结束后30日内,省体育局在“浙江省体育局官方网站”(以下简称官方网站)上公布比赛秩序册、成绩册,并对拟授予等级称号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比赛结束时间以取得成绩时间为准,联赛、积分赛成绩以最后一场比赛结束时间为准,排名以公布时间为准; (二)授予: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省体育局以文件形式授予等级称号; (三)公布:在官方网站和体育总局“运动员技术等级系统”发布授予等级称号的信息,包括运动员的姓名、性别、体育项目、等级称号、比赛成绩、比赛名称、比赛时间和地点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授予集体球类项目等级称号的,参赛单位应当在公示期开始前,向赛事执行单位提交拟授予等级称号运动员名单,由赛事执行单位审核后报省体育局。 参赛单位拟授予等级称号运动员名单人数不足等级标准规定可授予等级称号人数的,应注明理由。 第十四条 足球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授予工作由体育总局指定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运动员参加省级比赛可以授予等级称号。 向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体育项目总会注册运动员授予等级称号应提前征得相关总会同意。 第十六条 等级证书为电子证书,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设计、编号,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系统”公布,自行下载打印。 第十七条 等级称号授予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报体育总局备案后实施。 第十九条 省体育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运动员技术等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关活动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可向省体育局举报。 省体育局在官方网站公布接受举报的电话号码、通信地址和电子邮箱等信息。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运动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授予等级称号,已授予的等级称号予以撤销;情节严重的,列入限制、禁止参加竞技体育活动名单: (一)违反兴奋剂管理规定在处理处罚期内的; (二)违反赛风赛纪管理规定在处理处罚期内的; (三)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式取得等级称号的; (四)违反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违反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依纪给予处分: (一)对符合条件不予授予等级称号的; (二)未按规定期限或方式完成等级称号授予工作的; (三)在等级称号授予过程中收费的; (四)在等级称号授予过程中参与弄虚作假的; (五)违反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等级称号授予过程中,工作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益输送、徇私舞弊等构成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不适用于外国运动员,也不适用于参赛代表单位注册在外国的运动员。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1月15日起施行。 《浙江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实施细则》(浙体训竞〔2014〕99号)同时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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