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373/2018-0548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浙体训竞〔2018〕249号 公开日期: 2018-07-18
发布单位: 省体育局
统一编号: ZJSP33-2018-0001
有效性: 有效
浙江省体育局关于下发《浙江省高水平体育训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7-18  20:02来源:浙江省体育局

各市体育局、各有关单位:

《浙江省高水平体育训练基地管理办法》已经省体育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体育局

2018年7月18日


浙江省高水平体育训练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浙江省高水平体育训练基地的建设和发展,提高训练基地训练设施硬件和服务水平,更好地发挥训练基地的服务保障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浙江省高水平体育训练基地,是指能够为省优秀运动队训练提供场地设施、训练器材、教育科研、医疗康复、生活娱乐等服务保障的专门训练生活场所。

第三条 浙江省高水平体育训练基地包括:浙江省体育高水平综合性训练基地(以下简称“省综合训练基地”)和浙江省体育高水平单项训练基地(以下简称“省单项训练基地”)。

第四条 浙江省体育局(以下简称“省局”)综合考虑运动项目的地域特点、训练、学习条件以及各地现有的场馆设施条件和总体发展规划,命名省综合训练基地和省单项训练基地。

第五条 浙江省高水平体育训练基地的申请、评审、考核、命名,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六条 国家体育总局已命名为国家体育训练基地,不再重复申请、审核、命名浙江省高水平体育训练基地,相应成为省级高水平体育训练基地。

第七条 浙江省高水平体育训练基地的宏观规划、管理工作由省局训练竞赛处负责,日常运行管理由基地所在市、县级体育部门负责。

第二章 申请命名

第八条 已经承担或有意向承担省一、二线运动队转训任务的非省局直属的训练基地,可向省局申请命名。

第九条 申请命名的条件为: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规划、建设等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已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有必要的办公、训练、科研、文化教学、生活娱乐等场馆场地和设施器材;有保证训练基地正常运行的行政、财务、后勤、物业等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

(二)承担省队一、二线运动队转训任务时,有进行专项训练所需的全天候训练场馆:省综合训练基地的场馆和场地的平均使用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省单项训练基地的场馆和场地的平均使用面积,根据运动项目特点不少于1200平方米(见附件 2)。

(三)承担省队一、二线运动队转训任务时,有进行体能训练的室内建筑,有专项力量和其他身体素质训练的设施器材:省综合训练基地的体能训练建筑的使用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省单项训练基地的体能训练建筑的使用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四)基地附近有配套齐全的运动员公寓或可供运动员租住的宾馆:省综合训练基地附近的房间不少于100间、床位数不少于200 张;省单项训练基地的房间套数不少于20间、床位数不少于40张。

(五)有医疗检测室,有运动创伤急救或常见创伤疾病治疗的设备;也可与当地二级甲等及以上的医疗机构或单位进行协作,开展运动队训练期间医疗检测、运动创伤急救及创伤疾病的治疗。

(六)有保证训练场馆场地以及设施器材等安全、正常运转的管理人员;有必要的体育科研保障工作人员,有必要的生活保障和物业服务人员。

(七)申请命名为浙江省高水平体育综合训练基地的,至少能同时承担三个运动项目运动队的转训任务。

(八)符合相关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浙江省高水平体育训练基地的命名申请每年一次。申请提交截止时间为每年十月底。

第十一条 申请命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训练基地法人资格证明的复印件。

(二)《浙江省高水平体育训练基地申报表》(见附件1)。

(三)训练基地规章制度。

(四)所在地的市级体育行政部门的同意申报函。

(五)近4年内承担运动队转训任务的情况。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客观详实。

第三章 评审和命名

第十三条 由各训练基地自评,如达标后报各市体育局同意后,正式报送省局训竞处,局训竞处转送各项目中心初核。各项目管理中心组成初评组,对专项训练基地进行初评。

第十四条 省局成立浙江省高水平体育训练基地评审工作组(以下简称“局评审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 局评审工作组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审查,并赴实地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评审工作组将建议命名的浙江省高水平体育训练基地报省局批准。

第十七条 省局向命名的浙江省高水平体育训练基地颁发证书和牌匾。证书和牌匾由省体育局统一设计、制作、发放。

第十八条 浙江省高水平体育综合训练基地的命名名称为“浙江省高水平+综合训练基地”,浙江省高水平体育单项训练基地的命名名称为“浙江省高水平+运动项目+训练基地”,使用期限四年。使用期限截止后,各训练基地可以向省局重新申请命名。

第十九条 训练基地不得同时命名为浙江省高水平体育综合训练基地和浙江省高水平体育单项训练基地。

第二十条 在同一个设区市的行政管辖区域内,省局原则上命名2个浙江省高水平体育综合训练基地,在同一运动项目上原则上最多命名3个浙江省高水平体育单项训练基地。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高水平体育训练基地可以根据本训练基地的实际,向省局提出训练基地发展规划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省局向浙江省高水平体育训练基地提供知识学习、业务培训等方面的指导。省局每年组织基地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 省局根据浙江省高水平体育训练基地承担运动队训练和转训任务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场馆及附属设施维修改造、器材设备购置维护等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高水平体育训练基地享有以下权利:

(一)使用命名名称进行宣传。

(二)承担省队训练和转训任务。

(三)接待国内外运动队训练。

(四)承办国际和国内各类体育比赛或交流活动。

(五)承办青少年训练营等活动。

(六)依法组织开展场馆对外开放、各类培训班和业余训练班等活动。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高水平体育训练基地承担以下义务:

(一)根据省优秀运动队训练和转训的需要,提供场地器材和生活娱乐、文化学习、科研医疗等设施设备。

(二)优先安排省优秀运动队训练和转训任务,保证省优秀运动队训练的需要。

(三)保证省优秀运动队在训练基地内训练、饮食和生活的

安全。

(四)每年给予训练基地专项经费投入,用于基地日常训练和

管理。

(五)为省优秀运动队培养输送体育后备人才。

第二十六条 省优秀运动队训练和转训任务应当主要在浙江省高水平体育训练基地进行,并必须按省局核定的训练、转训和其他经费标准支付费用。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高水平体育训练基地可以在使用期限内以命名名称对外进行宣传,但不得以命名名称签订任何合同。

第五章 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高水平体育训练基地应当加强内部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为运动队的训练提供规范、安全、优质的服务。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高水平体育训练基地应当设置科学、合理、高效的内部机构,明确岗位的职责与分工,细化工作流程。浙江省高水平体育训练基地应当重视并加强各类知识学习和业务培训。

第三十条 浙江省高水平体育训练基地应当加强财务管理。省局拨付的专项经费以及收取的运动队训练专项经费,必须按规定专款专用,并单独设置辅助账簿核算,不得挪用或超范围使用。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高水平体育训练基地应当制定训练场馆场地以及各类设施器材的使用规定和注意事项,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维修。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高水平体育训练基地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制,不因训练基地提供的食品导致任何食源性兴奋剂事件。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高水平体育训练基地应当协助转训运动队做好运动员的生活管理,完善运动员公寓出入和作息规定,加强安全监控和保卫工作。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高水平体育训练基地应当加强信息统计工作,每年12月底将本年度高水平训练基地承担运动队训练情况以及高水平训练基地建设和发展状况以书面形式报省局。

第六章 考 核

第三十五条 依据《浙江省高水平体育训练基地考核实施细则和标准》 (见附件3),省局对浙江省高水平体育训练基地实行考核。具体工作由省局训练竞赛处负责。

第三十六条 省局训练竞赛处应当组织评审工作组,对各浙江省高水平体育训练基地提供的相关文件、文字说明、图片和证明等书面材料进行审核,对训练基地实地考核。

第三十七条 评审工作组将浙江省高水平体育训练基地考核的整体情况报省局批准。

第三十八条 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对考核不合格的浙江省高水平体育训练基地进行限期整改。限期原则上在6个月内。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省局撤销对该浙江省高水平体育训练基地的命名。

第三十九条 考核等级和情况将作为省局布局规划浙江省高水平体育训练基地以及对其建设投入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浙江省高水平体育训练基地申报表.docx

           2、浙江省高水平体育训练基地场馆基本面积标准 .docx

           3、浙江省高水平体育训练基地考核实施细则和标准.docx


政策解读链接: 《浙江省高水平体育训练基地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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