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申请公开须知
发布日期:2015-12-24  14:27来源:浙江省体育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本机关主动公开内容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但不包括需要进行汇总、分析、加工或进行其他处理的信息。

  (一)受理机构

  2008年5月1日起省体育局办公室作为受理机构正式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

  (二)申请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获取政府信息的,可采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直接到省体育局信息公开受理点当面提出书面申请。

  省体育局信息公开受理点设在浙江省体育局办公室,地址:杭州市体育场路212号14楼。

  受理时间:8∶30-12∶00,14∶0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联系电话:0571—85061065

  传真号码:0571—85060930

  邮编:310004

  2.信函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向省体育局办公室提出申请,同时应在信封左下角或传真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省体育局办公室地址:杭州市体育场路212号。

  联系电话:0571—85061065

  传真号码:0571—85060930

  邮编:310004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录浙江省体育局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直接在网上提出申请。

  联系电话:0571—85061065

  (三)受理程序

  1.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通过现场和信函、传真提出申请的,应填写书面《浙江省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书面《申请表》可在受理地点领取或自行复制或从浙江省体育局门户网站(http://tyj.zj.gov.cn)“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中下载打印。

  申请人通过网上提出申请的,必须按照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申请人提交网上申请同时,需通过邮件的方式向浙江省体育局提交身份证扫描件及其他需要的材料,邮箱地址:xxgk.tyj@zj.gov.cn。申请提交成功后,可凭借系统反馈的编号在浙江省体育局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查询办理情况。

  申请人在填写书面《申请表》或网上电子《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如实填写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及提供信息的形式要求,特别是对所需政府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申请政府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及书面答复:

  (1)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如申请人未提供有效身份信息的;申请政府信息属于申请人本人或涉及部分公众利益(含申请人本人),需申请人提供相关性证明而未提供的;申请内容、联系方式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形式不明确等情况,应当要求申请人予以补正后再办理。

  (2)属于公开范围的,其中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未主动公开,但可以通过申请公开的,按规定答复并提供相关政府信息内容。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属于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不属于主动公开的范围,且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可以不予公开,但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不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的,应当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7)属于部分公开且可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公开部分的政府信息,同时对不予公开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8)同一申请人向本机关反复申请公开同一内容政府信息,本机关已经作出答复的,可以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9)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10)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反之不予公开。

  (11)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及时登记办理,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需征询第三方意见,征询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3.申请的答复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及时登记办理,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

  1、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2、本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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