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373/2021-054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1-04-19
发布单位: 省体育局
统一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关于《浙江省设立健身气功站点许可告知承诺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4-19  18:23来源:浙江省体育局

《浙江省设立健身气功站点许可告知承诺实施办法》(浙体群〔2021〕97号)已于2021年4月13日印发,并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20﹞1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20﹞20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提升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审批服务效率和水平,特制定《浙江省设立健身气功站点许可告知承诺实施办法》

二、修订过程

2020年9月,成立由分管领导牵头的工作专班,先后赴省内部分市、县(市、区)进行调研,并组织专题研讨,11月,形成《浙江省设立健身气功站点许可告知承诺实施办法》初稿,经过5轮的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在省体育局官网公布,并征求各市、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健身气功协会意见。2021年1月,通过合法性审查后形成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一是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要做好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政策解读和办事引导,明确告知承诺制和一般程序审批制关于适用范围、条件、办理时限、监管措施等的区别,事先告知申请人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相关要求,以书面形式签订告知承诺书,承诺其遵守告知事项要求,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依申请进行受理、审查,并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是申请人在提出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申请时,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方式,当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时,应当对相关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三是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申请人信用档案,对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的,或者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以及承诺不实或者违反承诺的,应当记入申请人的信用档案,同步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共享到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对外公示。

四、亮点和特色

(一)进一步提升审批服务效率和水平。通过《告知承诺制办理设立健身气功站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进一步压减办理时限、材料和审批要件,申请人只要符合适用告知承诺情况,并按要求作出承诺,体育行政部门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领证后即可开展相关活动,努力实现“最简审批、最优服务”目标。

(二)进一步强化风险防范。经申请人签署的告知承诺书,将作为行政决定和行政许可证件的组成部分,体育行政部门通过数据共享、现场检查或部门协查等方式,在事前审查、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申请人承诺不实或者违反承诺的,将记入申请人的信用档案,共享到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进一步强化风险防范。

(三)加强改革信息化支撑保障。省体育局统一制定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和告知承诺操作规程,各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告知承诺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和推进,通过提升改造政务服务审批流程,推动告知承诺办理设立健身气功站点许可事项从申请、受理到审核、发证全流程“一网通办”“最多跑一次”。


政策文件: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设立健身气功站点许可告知承诺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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